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包府办发〔2011〕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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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包头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国有土地补偿及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审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四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稀土高新区
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由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实行计划管理。土地一级开发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于每年的12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并提交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需调整的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凡列入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范围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擅自处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
(二)实施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实施市政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九条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
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施单位,依
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前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也可委托辖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实施方案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签订协议的主要依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包括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征地方案、拆迁方案、市政建设方案、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预算、预期土地收益、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式及开发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前需具备相关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环评等。
第十三条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中标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
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二)办理征收、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收土地的,由辖区政府负责履行征收程序;涉及房屋拆迁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机构办理。
(三)项目招标。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招标。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总承包或按预决算招标。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招标。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包括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利润,其中,利润原则上不高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15%。
对特殊区域项目的利润率,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20%。
(四)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确定中标单位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中标单位及辖区政府三方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中标单位需缴纳项目标底5—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设立专户管理。
《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各方;
2.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和标准;
3.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土地一级开发的工程进度;
5.工程监理及验收;
6.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7.合同各方认为需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由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组织验收,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的审查,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四章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与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标单位自筹资金;
(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包头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需要评估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组织测绘、钉桩、勘界、规划、地上物评估、中介咨询、公告、委托调查、施工设计等前期费用;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费、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有关费用等;
(三)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地下管网或其他需要移建的地下构筑物的拆移等费用;
(四)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五)土地一级开发及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招标、咨询、工程监理、土地管护等费用;
(六)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
(七)不可预见费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可按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取业主管理费及拨付土地一级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土地一级开发后供应的土地,土地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依据土地一级开发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国土部门审核的成本单,将土地开发总成本(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利润)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向中标单位支付。
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对特殊区域分配比例另有规定的,执行此规定。
第二十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开发成本,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的土地一级开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0〕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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