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赤政办字[2013]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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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
赤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市场经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餐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要求,深刻吸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教训,结合当前我市餐饮市场燃气使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职责和本方案规定职责分工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确保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旗县区属地管理,各部门联合执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是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三、工作任务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封闭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1)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气化间)的瓶装间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或地上封闭空间的。
(2)灶具等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时,未安装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仪、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的。
(3)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封闭空间设置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
(4)其它违规使用燃气情况。
2.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烧烤餐饮场所热源的。
3.餐饮场所未按规定设立气化间,直接使用气液两相钢瓶的。
4.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化间),站点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位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内。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液两相钢瓶必须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瓶组气化站(气化间)内使用,瓶组气化站(气化间)应由专业部门设计、施工,并由属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气化器应由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
(5)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6)液化石油气等燃气不得与煤、柴油灶和甲醇等其他明火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气化间)、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充装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1.燃气供应单位和餐饮场所不能擅自改装、加装气化器等燃气设备。
12.燃气供应单位不能给本方案工作任务中依法取缔的餐饮场所供应液化气。
四、工作职责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组由市住建委牵头,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市级专项治理的宣传工作;定期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负责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是否给违规使用气液两相瓶的餐饮场所供应液化气;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负责钢瓶或瓶组至减压阀(含减压阀)之间的设备安全监管;负责对餐饮场所使用不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气化器进行查处;负责对气瓶的安全监察;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瓶中是否掺混二甲醚进行检测。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监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13年6月中旬开始,至2013年10月31日结束。
(一)方案制定和组织动员阶段(6月15日-6月30日)。各旗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组织成立本辖区内由政府统一领导,住建部门牵头,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等部门参加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市住建委。同时,向社会公示属地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制作燃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和专项治理宣传工作。
(二)检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各旗县区要立即督促餐饮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存在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强化整改措施。
同时,各旗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成立相应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和基础台账。并组织专家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检查情况,督促餐饮经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旗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餐饮场所的基本台账情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市住建委。
(三)总结迎检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各旗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工作任务中提出的规定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关闭取缔。各旗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9月25日前将本地区督促检查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市住建委。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旗县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行为危害性,以及治理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检查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违法餐饮场所,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统筹兼顾,强化责任。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将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要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1.赤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各部门职责分工
明细表
2.赤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调查表
3.赤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问题汇总表
4.赤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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