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中心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中心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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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中心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市中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水源地指标全面达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保护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城市中心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方案的落实工作。对没有完成水源地保护工作,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数测评得分的,将根据《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旗区、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鄂尔多斯市城市中心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项指标达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准,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关于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内容
(一)城市中心区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重点整治西柳沟、展旦召、乌兰木伦水库、札萨克水库4个水源地。拆迁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所有建筑,停止水源保护区的采沙活动;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各厂矿和企业。
(二)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置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标志。
1.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各类标志牌和界碑、界桩的设置。
2.建设隔离设施。在西柳沟、乌兰木伦水库、札萨克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人为活动较频繁的边界及展旦召水源地16眼水井的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网或建设绿化隔离带工程。
二、进度安排
东胜区、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和康巴什新区管委会要加快工作进度,务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作,并收集有关项目资料,上报工作总结。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旗区和部门要认真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保护指标达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各有关旗区和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东胜区、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和康巴什新区管委会承担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筹集各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整治、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项目建设资金,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协调检查,落实项目进度,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责任,督促各有关旗区加快工作进度,规范保护工作。市水务局承担协调对接责任,协调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关于水务方面的事宜。市环境保护局和水务局要加强对各项目进展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每周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卫生局和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和支持各有关旗区尽快完成城市中心区水源保护区的整治和规范化工程建设。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沟通协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到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水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要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村庄城乡规划的执法力度;各水源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沟通协调,对查处的超出本部门执法权限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沟通,避免执法空档。各旗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东胜区、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和康巴什新区管委会要明确部门,负责协调水源地保护工作。旗区环保和水利部门要指定负责人和与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的沟通联系。
(三)强化环保督查。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督查制度,建立监管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监察、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组成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开展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城市核心区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2.城市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成果汇总表;
3.城市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图;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隔离网设置要求;
5.城市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建设计划表;
6.城市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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