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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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2〕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落实发展惠民政策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圆满成功,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按照“七城联创”、“一核、一圈、一带”、“中心带动”、“宜居宜业”的城市建设与发展战略,以创促建、创建结合,力争于2012年申报国家园林城市,2013年创建成功。同时,指导和带动旗区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全面提高全市园林绿化和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为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奠定基础。
二、任务分配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否定项指标
1.申报时限
积极协调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力争于2012年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2.建成区绿地率
加大绿地建设,提高建成区绿地率。贯彻落实缺建绿地补偿机制,完成异地建设任务。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建成区及建成区绿地范围,且应与《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遥感基础数据一致。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3.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
成立园林绿化管理局,核定编制,完善机构设置,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责任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4.绿地系统规划
继续完善《鄂尔多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旗区要专题研究,确保本旗区绿地系统规划与《鄂尔多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致,并严格按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5.绿线
规划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尽快划定绿线,在至少两种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6.供热计量改造
立即开展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推广工作,由市房产事业管理局牵头,各部门联动,解决安装、收费、仪表鉴定、验收、资金等问题,力争2012年我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25%以上,2014年达到35%以上。
责任单位:市房产事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7.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理率
继续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站和管网建设,收缴处理费用,提高处理比率,加大园林绿化利用中水的力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8.保障房建设
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住房保障率大于80%。强化保障性住房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房产事业管理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9.毁绿等重大恶性事件
确保不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责任单位:市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10.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增加的否定项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还增加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林荫路推广率等3项指标。各旗区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过程中,一定要统筹兼顾,提早谋划,加大公园绿地建设,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按林荫路进行道路绿化设计和建设。
(二)国家园林城市各项指标
1.综合管理
(1)加大园林绿化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的经费,并逐年增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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