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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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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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日

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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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扎实推进“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进程,加快呼伦贝尔新型城镇化和宜居城镇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美丽发展目标,将城镇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设市城市和旗城关镇为重点、以重点镇和特色景观旅游镇为补充,统筹兼顾、稳步实施、立足市情、突出特色,结合重点区域绿化,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步伐,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建设美丽宜居、特色鲜明、绿色生态的园林城镇,为打造中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和风景线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科学发展。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城镇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湿地、林地、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坚决纠正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等违背科学发展观和自然规律的建设行为。

(二)量质并举,功能完善。坚持增量提质、建管并重发展理念,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完善绿地布局和结构,实现老城区、新城区、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均衡发展和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三)因地制宜,资源节约。根据各旗市区自然环境,以乡土种植为主,同步加强城镇周边生产、防护绿地建设,在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各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推进节约型园林建设。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资源协调、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责任,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园林绿化的运营和养护,加强认建认养和义务植树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在园林绿化发展全过程的参与度,实现全民“共建共享”。

三、工作目标

(一)城镇园林绿化方面。到2020年,全市各旗市区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人均公园绿地率达到16平方米以上,建成区内适宜绿化的区域实现绿化全覆盖,形成科学生态、总量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以人为本的城镇园林绿化体系。

(二)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方面。市中心城区(含中心城新区、海拉尔区和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根河市、莫旗、陈旗等地2015年完成“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创建,鄂伦春旗、鄂温克旗、新左旗、新右旗2016年完成“自治区园林县城”创建;已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旗市中,扎兰屯市2015年前完成“国家园林城市”创建,额尔古纳市、阿荣旗2016年前完成“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创建。

四、工作任务

(一)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加强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城乡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人口密集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和提升改造要取得明显效果,实现城镇绿地分布均衡发展。

(二)加快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各旗市区务于2014年5月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完成本地城镇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经市住建委上报自治区住建厅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和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分别由海拉尔区、中心城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实施。

(三)全面加大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各旗市区要按照城镇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紧密结合居民日常游憩、出行等需求,以城镇公园、广场建设、公共绿地建设为重点,以城镇道路绿化为主线,以庭院绿化和住宅小区绿化为基础,以城镇规划区内水系、山体、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大环境绿化为依托,通过规划保绿、依法建绿、见缝插绿、补植增绿、拆墙透绿,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城区绿化建设,使城镇园林绿地面积逐步增加,城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稳步提高,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并按照《呼伦贝尔市重点区域绿化规划纲要(2013—2020年)》,力争到2015年以前完成城镇周边绿化68个、面积9740公顷,力争2016—2020年完成城镇周边绿化29个、面积4175公顷。

1、公园、广场绿化建设。各旗市区要结合“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严格按照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园布局,尽快完成用地征拆,加快滨河公园、带状公园、社区公园、街旁游园、休闲广场等各类公园绿地建设和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其中,公园设计建设要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占绿地总面积70%以上,广场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同时,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打造精品公园,积极争创自治区重点公园、特色广场、文化广场。

2、市政道路绿化建设。各旗市区要在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市政道路规划建设中,按绿地系统规划和相关标准,同步建设城镇道路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两侧绿带的绿化建设,重点加强城镇出入口、车站等重要节点,以及城镇主要道路、迎宾线、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绿化、景观建设,要同城镇出入口综合整治有机结合,积极建设和改造景观大道,提高城镇整体形象,达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效果。其中,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至少有两条干道开展了林荫路建设,城镇主干道绿化面积占道路面积比例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3、单位附属绿地、住宅小区绿化建设。各旗市区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单位附属绿地、住宅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审核,严格规范项目验收,对侵占绿地改为它用的必须恢复;根据办公、生产、经营、居住等不同类型,大力实施见缝插绿、拆墙透绿、破硬还绿等绿化建设,确保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营房、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同时对老旧小区绿化进行提升改造,确保绿地率达到25%以上,居住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通过增加植物配置模式和游憩、健身设施,切实提高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各地要积极开展园林单位、小区评比,市级以上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占本地单位和小区总数的60%以上。

4、新规划区绿化建设。加快各地新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绿化建设,完成园区内空地、预留地绿化造林任务,提高园区内绿化覆盖率。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程绿地率不低于35%。

5、城镇水环境整治和水景观建设。坚持塑造城镇特色滨水游憩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镇滨水文化、休闲产业、园林绿地、水体保护等工作,对水系周边及两岸进行高标准的绿化美化,对线性单调的硬质驳岸进行艺术化和生态化改造。到2020年,有条件地区要建成高标准的集防洪、景观、生态、人文于一体的滨水生态景观走廊,水体岸线自然化率和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同时,加强水系管理,栽植合适本地生长的水生植物,增加水系自我修复能力,定期对河道进行疏浚、清淤、清理,保持水域和水质清洁。

6、城镇绿道绿廊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镇水系、道路、公园等规划建设城镇绿道绿廊体系,合理设置以驿站为核心的服务设施,设置绿道绿廊统一标志,形成串联成网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到2020年,各旗市区河湖水系、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历史古迹等区域基本实现绿道绿廊全面贯通。

7、生产绿地建设。加强生产绿地规模化建设,生产绿地占建成区绿地比率大于2%;培养乡土树种,切实提高苗木自给率。

8、小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新型城镇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小城镇绿化建设。通过培育园林绿化示范小城镇,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全市小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四)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品质

1、提高园林绿地规划设计水平。按照“多立体少平面、多绿化少硬化、多乔木少灌木、多树木少花草”的要求,形成乔、灌、草、花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模式,科学制定城镇园林绿化方案。

2、积极拓展绿化空间,均衡城镇绿地分布。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加强城镇中心区、黄金地带、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3、增强绿地防灾避险功能。结合城市污水、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通过透水性铺装,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等,建设下沉式绿地及湿地公园,降低地表径流,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等功能;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设施并确保日常维护管理到位。

4、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种苗,大力引种应用节能耐寒地被观赏植物,开发应用乡土植物和野生地被,通过科学配置,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节省建设和养护成本。

5、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城镇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保护和利用城镇滨水区域野生、半野生生境构建滨水绿地,推进城镇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建设和修复,纠正随意改变自然地形地貌、拦河筑坝、截弯取直、护坡驳岸过度硬化等盲目建设行为;强化城镇内自然山体保护和绿化,对违法开山采石取土造成的裸露、破坏山体尽快实施生态修复。

(五)强化养护管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1、健全管理制度。各旗市区要按照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加快划定城镇绿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线管理办法和绿色图章制度,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各级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按要求建设绿地、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公示、限期恢复。

2、加强园林树木保护。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树木或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道路改造时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对城镇道路两侧枯死的树木,要及时进行补种。对于人为造成破坏,并致树木死亡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成其及时补种并承担所需费用。

3、加大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力度。对于古树名木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将古树名木日常化管理。

4、切实加强绿化养护管理。各旗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本地区城镇绿化建设养护资金计划;同时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和培养养护专业技术队伍;要加快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遥感信息技术在绿地要素调查、绿地系统监测、绿地跟踪管护等方面的应用水平;要因地制宜逐步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在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基础上,积极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促进野生种群恢复、生境重建,满足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

(六)严格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管控。各旗市区要按照批复的《城镇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修编和制定重点公园、景观等绿地专项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各旗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将园林绿化工程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将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设计审查要求中,从源头上控制高档用材和过大规格苗木、从山区移植古树到城镇、引种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滥设粗劣雕塑和小品、使用昂贵灯具造景、盲目建设大广场和大水景观等不符合节水型绿化要求的做法。

(七)规范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监管

1、切实规范从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对于外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暂实行外进企业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具体工作由市住建委统一受理。凡我市以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参加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备案证书;我市以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参加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2、完善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应实施招投标的,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各旗市区要完善项目报建、承发包交易、项目报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大对违规项目的查处力度。

3、严格做好绿化工程验收管理。各级规划、园林绿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管理,将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道路绿化、公园绿地绿化以及其他批复绿化建设内容项目全部纳入建设单位验收备案内容,对未到达批复绿化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限期责令整改恢复,确保各类绿地建设达到绿地系统规划和相关标准。

(八)扎实做好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工作

1、各旗市区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创建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的通知》(内建城〈2012〉39号),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并将创建活动深入居民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选活动,到2015年各项园林绿化指标全部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标准并完成创建工作。已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称号的旗市要巩固成果,提前做好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园林城镇体系建设。

2、市中心城区要在2015年完成“自治区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海拉尔区、中心城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族文化园区要对现有园林绿地情况进行认真细致普查,对各项指标进行严谨核算,明确与“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的差距,按照《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东山生态园景观规划》、《伊敏河景观规划设计》、《海拉尔河湿地公园景观规划》、《新区东山(海拉尔)组团城市设计》、《新区河东组团城市设计》、《市中心城区出口路与城市外环交通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绿化种植方案,利用2年时间全面系统地加强园林绿化建设。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闫宏光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臧著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景学市住建委主任

成员:李玉秋市规划局局长

胡连义市林业局局长

樊东亮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侯言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聪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伟国市财政局副局长

乔鸿市发改委副主任

闵繁海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孙恒波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姜立波海拉尔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李希国(市住建委副主任)。

(二)工作分工。〖HT〗加确保推进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结合各自职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如下:

1、市住建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负责各旗市区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初审及向上申报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指导,负责组织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工作;

2、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及其他重点园林绿化专项规划,负责指导城镇绿地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3、市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市造林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将园林绿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协助办理城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立项手续;

5、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评审,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协助落实建设资金;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用地手续;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出入口整治改造同步开展绿化建设;

8、市环保局:负责办理城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环评手续;

9、各旗市区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地城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具体实施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旗市区要提高对我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推进北疆生态屏障和美丽风景线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工作任务,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各专项推进小组,落实建设养护资金,分解目标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督查调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营造气氛。各旗市区要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单位、小区宣传栏等为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的深远意义,普及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曝光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等不文明行为,努力提高市民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意识,使“打造生态宜居园林城镇”深入人心。

(三)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各旗市区要结合本地财政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建设模式,采取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市场运作等措施,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并借助重点工程建设、城中村改造、城市出入口改造、城市开发建设以及社会团体义务种植等带动,多形式推进城镇园林绿化建设。

(四)加强督查,严肃要求。各旗市区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专项督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工作推进程度,督查结果要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及城镇园林绿化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落实的督查,建立定期通报和工作奖惩的机制,对园林绿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落实工作不积极、组织不力的地区提出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五)突出示范,引领发展。将园林绿化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在全市开展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确定一批符合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发展方向的园林绿化示范项目和园林绿化示范城镇,在全市推广并组织现场观摩学习活动,拓宽行业管理和专业干部视野,以典型示范引领和推动城镇园林绿化健康发展。

附件:1、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2、全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工作目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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