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保持商贸物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字〔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保持商贸物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人民团体:

现将《通辽市保持商贸物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23日

通辽市保持商贸物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有效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全市商贸物流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扶持政策

1.加强流通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年度土地供应中适当增加流通产业发展用地,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制定鼓励发展的流通设施目录,重点支持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社区菜市场和便民服务网点等流通基础设施用地。对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对符合规划并对经济具有推动作用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优先安排物流用地。利用工业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现代物流、农贸市场、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等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权使用转让或租赁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依法加强流通用地管理,土地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擅自调整用地规划,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

2.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转型兴办现代物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5年内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年地租。若发生出让行为,则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3.经自治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

4.各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需求,做好与商业网点规划的相互衔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

二、税收扶持政策

5.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按照相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流通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国家鼓励类流通产业项目按照规定暂减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

6.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

7.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该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经盟市级地税局认定、审核批准,可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对已经批准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盟市级地税局可根据其土地改造利用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再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9.经自治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三、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10.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政策。企业到境外参展,按每个标准展位1—3万元的额度给予参展费补助。

11.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市场,促进银行卡在流通业中的使用。创新金融产品,改进信贷管理,发展符合流通产业特点的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积极开展动产、应收账款、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流通企业的支持,促进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加快建设适应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要求的支付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债券、短期债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大型流通企业使用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拓宽非现金支付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步扩大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发挥对小微流通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动。加强银企合作,推进政府部门、地区与金融领域的战略合作。

四、优化营商环境

12.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办事程序,缩短项目审批时限。建立部门权力清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提高行政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3.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政府定价或实行指导价格的涉企服务性价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予以公示,清单以外一律不许收费。

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收费。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超市收取的经营权承包费或摊位(进场)费要公布参考收费标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加大对涉及流通产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流通产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14.打造高效便捷物流通道。

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度。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认真落实对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鼓励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完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运行管理,积极为鲜活农畜产品配送车辆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取消鲜活农畜产品进城时间限制。

开辟公路运输“色通道”,对整体组装大型设备和可拆解大件产品及集装箱,运输车辆、驾驶员证照齐全,无明显违章行为,在通辽市境内不扣车、不扣分、不罚款。

15.多渠道增加对流通产业的投入。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增加对流通业的投入。加大流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引导社会闲置资源投向流通业,鼓励大型工业企业和上市公司进入流通领域。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境内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体制。

16.加快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水、气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

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商业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应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合表户电价标准执行。

重点商贸物流聚集区和商贸物流企业可与电业部门协商执行协议电价。

17.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积极参与和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放宽至一般信用企业(即原来的B类),将“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适用范围放宽至一般认证(A类)企业;引导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属地报关业务;实现辖区业务现场通关作业无纸化全覆盖;积极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

18.建立银企对接协调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由商贸物流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及相关商协会等负责人参加的商贸物流企业资金运转应急处置联席会,及时有针对性举办银企对接会,会商解决方案,促进银企有效对接。

19.积极争取、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扶持政策、项目、资金及试点示范政策。

20.扶持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另行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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