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字〔2014〕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8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9日

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通辽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通辽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辽市发改委负责对通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条通辽民航机场公司具体负责保护区域内的净空和电磁环境日常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住建、规划、公安、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验收

第四条通辽民航机场公司负责将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范围,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及市住建、规划、国土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通辽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确定后,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在保护区域内张贴公告。

第六条通辽机场总体规划应纳入到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内(或以外拟建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批纳入规划审批程序;市规划局在审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时,在征得民航行业意见后,方可办理规划相关手续;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第七条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内(或以外拟建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建设项目的净空行业验收纳入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程序;市住建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通辽民航机场公司参与,待验收合格出具意见后,市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第三章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

第八条市安监局是净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执法部门;通辽民航机场公司负责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按各自监管职责进行处置,制止无效或无法处置的,由市安监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7)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8)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以上作业时,建设或施工单位经通辽民航机场公司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

(9)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经通辽民航机场公司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其使用者必须按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一条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使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应向通辽民航机场公司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时,通辽民航机场公司和市安监部门等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取消飞行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通辽民航机场公司负责将机场台站及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非航空业务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高压输电线、铁路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引起的有源干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的有关要求。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或设置无线电设备、高压输电线、铁路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时,在征得通辽民航机场公司意见后,方可修建或设置。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通辽民航机场公司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一旦受到干扰时,通辽民航机场公司及时通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名词解释如下:

机场净空: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而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间,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2.6]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障碍物限制面: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无法使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7.1.1]

障碍物:位于供飞机地面活动的地区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一切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这些物体的一部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2.49]

机场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该保护区域为长方形,其长度从机场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导航台的距离,再各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该保护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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