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通辽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通辽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通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
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全面覆盖和应保尽保,形成“目标明确、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使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步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保障对象及申报条件
我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地区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两年以上的家庭。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符合自治区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
(四)自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三年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的。
(五)自申请之日起,申请家庭三年无户籍变更登记(因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婚姻变更、家庭人员变更产生户籍变更除外,但须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家庭原属于有房户,因户籍变更形成无房户事实的不予受理)。
四、保障方式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分配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分配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准予购买。
五、申请与核准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夫妻双方同是本市户口但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租赁证(含租房和借住)。
5、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6、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旗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通辽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共一式两份。
2、初审。旗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旗县市区民政部门。
3、复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并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接相关资料。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4、入户调查。旗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在社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调查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六、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登记家庭,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保障家庭签订《通辽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每季度发给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的80%。
符合保障政策并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每年根据廉租住房建成情况,按照“先无房、后有房”的原则,分批次给予实物分配,廉租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选房的方式。廉租住房分配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七、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复核工作由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每年12月31日前旗县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要对已享受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复核意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结果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二)保障家庭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1、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发生变化,但未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应调整租赁补贴金额。
2、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发生变化,经审核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做出相应处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追回房屋租金差额,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追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方式,接受群众检举和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经核实确属不符合政策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举报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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