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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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以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现对《通辽市人民政府批转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字〔2011〕31号)做相应调整,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通辽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建设、销售、交易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
(二)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各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确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进行管理;负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情况列入项目批复文件。
(四)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以批准项目的地上总规划建筑面积,按照本文第(十)款的相关规定要求项目业主进行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各项指标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的前置条件,明确告知竞买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保障性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
(六)建筑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施工图审查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实施专审专注。
(七)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配建确认;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保障性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及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
(八)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要出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确认证明》。
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保障性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保障性住房确认证明》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为通辽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政府产权)。
二、进一步明确配建指标
(九)凡在2011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危旧房改建(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边村建设)项目,均应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一般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
(十)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执行以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按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业、商品住房混合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危旧房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项目安置回迁户后可销售住房面积的5%。
(十一)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确因特殊情况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需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方式进行置换。每平方米异地建设资金的缴纳标准为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上浮20%与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下浮20%的差额计算。
(十二)由于改变使用用途,即工业用地转为商业或住宅用地的建设项目,异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配建面积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与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地产部门发布的实际销售价格按不同地段综合测算,综合成本价格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为准。
(十三)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2011年3月1日(含1日)前已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申请缴纳异地建设资金。
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3月2日(含2日)以后仍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按本文件规定进行配建。
(十四)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公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公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公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建面积,由于政策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建面积的,经批准后可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公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差异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十五)全市在完成阶段性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后,经市政府批准,可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或暂缓配建保障性住房。各旗县市区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可根据自身管理权限并结合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综合确定配建项目及配建比例。
三、进一步加强配建项目建设管理
(十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应在小区内较好位置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整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十七)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十八)对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十九)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根据《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给水、排水、排污、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修期内的修缮责任由承担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责任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二十)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将在土地使用、税费征缴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措施,多渠道筹集房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进一步明确资金保障措施
(二十一)财政部门负责配建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将土地成交价的5%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回购资金,并用好国家、自治区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
(二十二)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住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回购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和各旗县市区政府备案后,报请财政部门审核。
市本级廉租、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各旗县市区配建回购资金视政府财力状况列入旗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对配建保障性住房资金实施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二十三)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回购实施差别化管理,原则上由政府全部实施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应一次性支付回购资金的70%,余款2年内结清。由于政府原因,两年无法结清的,将企业所交款项数额按当年回购平米价格折算成面积,根据套型面积折算成户型套数予以抵顶,互相不找差价;折算后套型户数不足配建指标部分,政府将不再追加。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四)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办理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前,应当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确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方式。
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应当自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二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配建合同,同时缴纳配建保证金。保证金按照实施配建的项目的总规划面积500元/平方米(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缴纳,待配建完成后办理移交手续时予以退回;实施缴纳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按照配建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按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保证金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年息计算。
(二十六)住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七)旗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十八)本文件与通政字〔2011〕31号文件内容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房地产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流程示意图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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