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廉租公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廉租公租住房出售、售后管理和保障家庭“居有其屋”工作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10日

通辽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

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2〕11号)精神,结合我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保障对象申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扩大保障覆盖面,本着“宜廉则廉,宜公则公”的原则,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运行,切实满足低保家庭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管理职能的划分

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能的划分:主城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由市住建委和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计划任务分别承担,产权各属;分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分配,其中,市本级保障房的分配面向科尔沁区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分配面向本辖区,并按照产权所属各自进行管理。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属,按照建设工程管理职能划分区域确定,分配、管理同上。

三、租赁期限

按照管理办法,每五年为一个租赁期。

四、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主城区户籍满2年,且年龄满25周岁或年龄满18周岁患重大疾病家庭。

2.享受民政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无房户、低收入家庭无房户、60周岁以上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非成套住宅)。

3.两年内,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屋转移登记记录。因重大疾病卖房就医或房屋被征收使用房屋货币补偿款就医除外,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家庭无户籍变更登记。因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婚姻变更、家庭成员变更产生户籍变更除外,但须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家庭原属有房户,因户籍变更形成无房户事实的不予受理(两个独立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4.两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无车辆转移登记记录(小型生产型用车除外)。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城区户籍满2年;

(2)年龄满25周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

(4)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或70周岁以上申请家庭。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2)持有与本市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满5年或重大疾病特殊困难家庭已与本市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进城创业满2年,并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完税证明满2年。

3.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至申报时毕业未满3年;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劳动合同已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自主创业满1年,并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完税证明满1年。

4.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按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共同要求

1.“一房多户、一房多代”住房困难家庭,除有房产家庭或房屋征收的回迁家庭外,其他独立家庭如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如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可停止发放补贴,申请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如有精神残疾的须有法定监护人。如符合申请条件,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也可给予提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每户每月增加200元;独自生活的精神病人每户每月增加150元。

4.家庭成员中有孤老病残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员);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A类无房户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5.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并签订承诺协议。

五、租金标准

廉租公租住房租金暂按如下标准执行,视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廉租住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老城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新城区每月每平方米5元。

地下室每月每平方米0.8元;地上停车位200元/月;地下停车位300元/月。

六、申请

(一)个人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所需证件到居住地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保障性住房实行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所填《申请表》由社区居委会盖章,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大学生创业人员申请:由本人持毕业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完税证明等材料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单位统一申请:新就聘人员、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外来务工人员,需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提供与入住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对入住人员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申请人所填《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及证件: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

3.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承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复印件、低收入证明原件、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证明;

5.新就业人员、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申请条件提供材料;

6.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8.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请时间:每年下半年。

七、批准程序

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审核。社区、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通辽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登记。通辽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二)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在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对无异议的再由通辽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实,并书面作出准予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

八、分配和轮候

(一)分配方式。保障性住房采取公开电脑拍号和轮候的分配方式。根据优先分配条件,综合考虑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及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分别按规定条件分类排序。当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家庭户数大于本年度实际确定实物配租户数时,实行摇号分配。电脑拍号按照“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优先于公租住房申请家庭、年纪大优先于年纪小、残疾家庭优先于普通家庭”的原则,根据选楼顺序和标准,电脑随机匹配给每位申请人楼房房间号,剩余未能选房的申请人为轮候对象。申请家庭如无正当理由弃选,三年内不再享有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二)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经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通辽市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原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租房安排的,不再列入轮候名单中,当事人要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备案。轮候人员下次分配时可在其他申请人员前摇号。

(三)签订合同。对取得租赁资格,并已选择房间号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对由单位统一提出申请的,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房源不足的按先后顺序轮候。申请单位负责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九、出售方案

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已承租保障性住房一定期限的被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承租人已购买面积免缴租金。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累计出售量不得超过该项目保障性住房总量的50%。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被保障家庭按政府批准实施的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

(一)付款方式

通辽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出售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

(二)购买对象

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被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销售价格

所有出售房屋按届时市场综合成本价出售。出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以及被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

(四)售后管理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在付清房款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或者出租,上市交易时,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向政府上交实际成交价款的30%,可取得全部产权。买受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或有特殊原因需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所购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中心按原出售价予以收回,不计利息。

十、保障性住房管理

(一)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按照届时市发改委测算审批标准进行定价。

除楼层1层外,每层每平方米需另付电梯维护费和电梯运行电费。

(二)租金收缴管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租金管理和收缴工作,属市本级的由通辽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属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科尔沁区和通辽经济开发区分别负责,统一上缴本级财政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还贷、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公用设施设备的后期维修养护及物业费用不足部分的补贴。

(三)后期管理

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在6个月内腾退保障性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应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或按市场价格购买。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被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1.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房屋居住的;

4.承租家庭拖欠房屋租金超过3个月的;

5.家庭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超过相应保障标准的;

6.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它住房或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

7.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入住保障性住房的;

8.享受过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的;

9.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辽市主城区的所有保障性住房的实物配租、配售及后期管理均适用本方案。

各旗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