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海政发〔2012〕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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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意见(乌海政发〔201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引导合理住房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标准上浮20%。由原来最高120平方米调整至144平方米。
二、凡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连续五年交缴社会保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非乌海籍人员在海勃湾区新华街、新华西街、凤凰岭、海北、滨河办事处辖区,海南区拉僧仲办事处辖区,乌达区巴音赛、兴达、滨海办事处辖区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不超过3人)可办理本市户籍。
三、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市行政事业单位现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二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四、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开办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业务。具体按《乌海市个体工商户、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五、职工在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鼓励各类人才在乌海市就业创业,购买自住住房。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的博士、硕士(已享受过乌海市人才优惠政策的除外)和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凭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分别享受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住房补贴。
1.公开考录的公务员;
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开考试选调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3.储备人才;
4.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博士、硕士和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的,其住房补贴资金分别按每年1万元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用其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贷款本人偿还。夫妻双方都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补贴。上述市属单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各企业可参照执行,补贴资金自负。
八、鼓励企业集中采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普通商品房作为公租房,用于解决企业招聘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企业可享受购买公租房的中央及自治区政府补贴政策。
九、积极推行绿色建筑,着力提高住宅品质,鼓励建设精装修住宅。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成绿色建筑,对获得二星、三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奖励,2012年的奖励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
十、对于近三年内社会信誉度好、无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分阶段缴纳,至竣工验收备案时缴清。
十一、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工程建设的跟踪服务、监督和管理;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建设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
十二、各驻市金融机构要尽量减化办事程序,适当放宽非乌海籍购房人的贷款条件,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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