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房地产行业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房地产行业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海政发〔2010〕1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房地产行业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发〔201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与此同时,建筑房地产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许多较为严重的涉税问题。如税收征管部门不能全面了解掌握建筑房地产业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票据使用情况,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企业建筑成本虚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等。为了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源、费源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建筑房地产行业税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定有力措施,认真查找在建筑房地产行业税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税费征管工作中的跑、冒、滴、漏。市税收协调办(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税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
市建委:负责明确建筑房地产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及标准、建筑房地产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和标准、拆迁补偿费标准,负责测算确定不同结构建筑单位平米造价标准范围,并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税收协调办(市财政局)提供。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定建筑所用土地交易发生的时间和成交价格,并定期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税收协调办(市财政局)提供。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建筑房地产业企业的税政管理和相关税费征缴工作。
三、强化监管督查,确保应收尽收
建设、国土、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税费征收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沟通,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建筑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对逃避纳税义务、拒不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公安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