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54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围绕房地产项目在立项、土地取得、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商品房预售许可,房产交易与登记管理等环节开展全面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发现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二、三区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委、行政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还要根据各自的行政监管职能和《通知》精神,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自查在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建设、交易登记等环节的办事程序、审定条件、监管制度是否完善。要根据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以便市场监管的进一步规范。

三、三区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公示并全部开通投诉举报热线,就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接受社会、企业、个人的监督。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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