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园林绿化苗木采购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园林绿化苗木采购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苗木质量,有效控制苗木采购价格。按照市政府要求,明年起苗木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将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一批苗木质量好、供应量足、信誉高的苗木供应商,组建苗木协议供应商库。今后苗木采购均在入库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选择。

一、协议供应商的选定

(一)企业法人、合作社、自然人等各种类型的供应商均可入库。

(二)协议供应商的选定采取公开招标与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标前由各用苗单位推荐一批履约情况好,苗木质量高的优秀供应商,在协议供应商招标时优先选用。

二、关于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对于纳入年度计划的大批量苗木采购,采购单位务必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经财政部门评审的用苗计划(包括用苗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统一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汇总后在协议供应商范围内同批次询价采购,避免出现相同规格树种采购批次不同造成价格不同的问题。

(二)对于零散、小量、补充性苗木,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三)对于未纳入计划的绿化建设项目用苗及急需特种苗木的采购,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为组长,三区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苗木采购工作小组,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33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价格变化大,无法按照原评审价格采购的,由财政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再进行询价采购。

(五)苗木采购过程中,各用苗单位应严把采购关、进场关,选苗、起苗、运输、验收、栽种等各环节要有专人负责,确保苗木成活率。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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