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评估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4]146号
颁布日期:2014-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评估的通知

青政办[2014]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大力简政放权,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2013年7月和今年4月,省政府先后颁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号),取消下放285项、调整优化79项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经省政府同意,近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范围

对省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号)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广泛了解公民、法人和行政相对人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

二、检查评估的重点内容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是如何操作的,是否在媒体上公布或通过发文等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将审批事项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行为;是否存在拆分、合并或重组事项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类似审批的行为;是否存在以某种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为。

(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是如何进行操作的,是否在媒体上公布或通过发文等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对下放到市(州)、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存在仍由省级部门行使审批权的情况。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是否衔接到位,是否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

(三)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后事中事后监督和服务体系建立情况。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修改或提出相关意见;有关部门与下级政府、社会组织等是否进行了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部门是否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履行职责;各地是否出台了相应承接文件和管理措施并加强了监管和服务;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是否与政府机构存在利益关系,行业协会工作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情况如何。

(四)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情况。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做到了设定依据、提交材料、审批环节、审批时限、收费项目等信息公开;对审批环节复杂,时限要求过长的事项是否进行了流程优化,减少行政裁量权。

三、检查评估方式和进度安排

检查工作采取部门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同时采用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评价,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一)自查阶段。9月2日—9月5日,各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上述检查评估内容,对落实省政府令第101号情况进行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自查情况报告于9月5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省编办)。

(二)抽查阶段。9月9日—9月19日,检查评估组到相关部门或地区检查评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问卷调查。选择若干企业、社区、高校师生、个人进行问卷调查,了解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进一步简政放权诉求。

(四)形成报告。10月底,形成检查评估报告,呈报省政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责任,坚决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并按时报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及时协调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

(二)注重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既要落实放权的责任,防止放不到位;也要落实监管的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缺位。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完善制度。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和省级下放到市(州)、县级审批的事项,承接审批的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

(四)严明纪律。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明放暗不放。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

检查评估组人员组成、具体检查评估时间由省编办负责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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