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14]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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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
青政办[2014]1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是三江之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称,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和生态屏障,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定地把生态保护作为对国家承担的重大历史责任和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来抓,提出并实施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行动方案,大力推进重大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加强大气和环境治理,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努力。全省重点区域生态明显修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效。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中,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很好地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在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中对违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个别企业法制观念淡薄,滥采盗挖、非法生产、无序开采、乱排乱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之近年来广大干部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十分关切,新闻媒体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影响生态环境问题也高度关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面临着较大压力。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全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既是贯彻中央对青海工作总体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新期盼的具体行动,更是推进青海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为此,省政府决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4年8月下旬至9月下旬
二、方法步骤
从即日起,各地集中20天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省政府组成5个检查督导组,由省政府领导带队,分赴各地进行检查督导。
三、分组安排
第一组:马顺清副省长带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三江源办
检查地区:三江源地区(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
第二组:张建民副省长带队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成员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检查地区:青海湖流域(海南州)
第三组:严金海副省长带队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成员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检查地区:祁连山地区(海北州)
第四组:辛国斌副省长带队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成员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
检查地区:柴达木地区(海西州)
第五组:匡湧副省长带队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成员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
检查地区:湟水流域(西宁市、海东市)
四、检查重点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2014年工作要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重点工程推进情况;
(四)在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中,勘探、开采和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五)对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部位、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监管执法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六)企业生产过程中,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七)重点区域大气、水资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及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八)对非法生产、无序开采、滥采盗挖、乱排乱放等破坏生态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江源清洁工程和国省道交通沿线、旅游景区及周边环境整治、农牧区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情况;
(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严格开展自查。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自查。自查工作要力求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难点,严格查找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各地自查情况市(州)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背书后,于9月15日前报省政府。
二要狠抓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根据自查情况,按照“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列出整改清单,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要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时限,切实推动整改落实工作。同时,各地要按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抓紧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生态环保工作机制健全、监管到位。
三要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检查督导组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突出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的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对各地自查和整改工作逐一严格督查。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省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检查督导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督导组要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督查情况。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生态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良好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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