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意见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意见
青政办[2013]2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精神,加强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和重点地区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修复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
据2009年全省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2012年全省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我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具有发展生态有机农牧业的自然环境优势。但我省主要城市、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历史遗留工业场地以及湟水流域部分区域土壤中已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工业行业。历史遗留工业场地土壤污染主要集中在铬污染场地和有色金属选冶尾矿、固体废弃物堆存场地。
土壤污染是在长期的工业化过程中累积形成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同比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我省土壤环境质量良好区域相对比例较高,受污染土壤范围面积较为集中,尚未发现有机污染。与全国其他地区相类似的是,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程度低、技术手段不足,受污染的土壤范围、面积以及污染物种类、来源等家底不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体系尚待建立完善和研究探索,全社会还没有普遍形成土壤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及管控制度。
二、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安排,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风险管控、确保安全”的指导思想,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是:基本摸清全省土壤环境状况,确定我省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立实行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开展粮(油)主产县(区)耕地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环境监管,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总体提升土壤环境保护监测监管能力,协调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
三、近期土壤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环境监管,加大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对其周边土壤环境质量实施例行监测,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处理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大力推进有机、生态、无公害农畜产品产业发展。严格环境准入,落实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有关政策,强化环评文件中土壤环境保护和防治措施,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建立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对新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先期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环境监管。按照国家关于将耕地、牧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要求,省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及经济作物主产区,环青海湖、三江源等主要草原牧区,黑泉水库以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均为我省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2014年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及其面积、范围的划定工作。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后,由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优先区域一经划定公布,不得随意改变、调整。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重点污染源排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和土壤质量状况数据库,及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环境管理信息。
制定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监管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化工医药、石油煤炭、铅蓄电池制造等可能严重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评估,准确界定我省耕地受污染状况及其范围和面积,建立被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及时编报耕地环境质量报告。定期开展主要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跟踪调查,建立农产品跟踪检测档案和动态管理体系。对受污染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种植业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等多种措施,保障耕地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表明已被严重污染的耕地及其农产品产地,由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后,地方政府作出相应调整,变更耕地使用用途。
被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做其他用途开发的,使用权人要在变更或开发利用之前,委托有关资质机构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依据调查评估结果进行治理修复,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开发建设用地要求的,不得审批项目建设,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各地要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与执法能力建设,增强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力量和能力水平。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充实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发布的内容之一。
(五)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快编制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以主要城市、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场地的土壤治理修复,以及主要耕地、菜地、经济作物产地的土壤保护为重点,加强重点土壤保护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四、强化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推动目标责任落实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逐层分解下达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分工负责有关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按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分工方案,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的责任落实,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强化责任考核监督。牵头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监督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标识、公示等基础性工作,积极争取国家“以奖促保”政策支持,协调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及重点治理修复示范项目工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全面提升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能力水平。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壤调查监测结果,以及土壤保护优先区域和风险控制要求,在工业布局调整和新建项目规划、选址当中落实相关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及其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进测土配方和种植业调整,共同抓好土壤监测监管、信息发布以及耕地土壤治理修复示范项目等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尽快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方案及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计划和任务,增强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逐步推进受污染的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大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土壤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附件:青海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2013年11月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
青海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严格环境监管,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和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二)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对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采矿、印刷、危险废物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新建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展土壤环境特征污染物监测,专篇论述土壤影响评价内容和结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各级人民政府
(三)制定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治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对造成污染的予以限期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经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人民政府
(四)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建立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强化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措施监管。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人民政府
(五)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置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
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级人民政府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实行农业生产废弃物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制度措施,严格管控规模化养殖企业废弃物排放,实现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行配方肥、有机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对沼渣、沼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
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级人民政府
(七)建立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强制调查评估和备案制度。对新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先期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级人民政府
二、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科学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
(八)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工作。对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地和确需保护的草场等区域,各市(州)要在2014年前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范围、面积的划定工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当地和省主要媒体公告。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
(九)以县为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重点污染源排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在2014年前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土壤质量状况数据库、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土壤质量等级划分结果,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农牧厅,各级人民政府
(十)制定青海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方案和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农牧厅
(十一)制定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监管制度,禁止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化工医药、石油煤炭、铅蓄电池制造以及采矿、印刷、危险废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各级人民政府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十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界定耕地受污染状况、范围、面积,及时编报耕地环境质量报告。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等措施,确保农产品安全。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
配合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十三)加强土地利用性质改变的环境风险管控。对已被污染的地块改变土地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要委托资质单位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并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已被污染土地需变更用途或出让时,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或治理修复责任未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及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治理达标前不得转变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四、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十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全省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制定实施土壤污染应急预案和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五、实施土壤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十五)根据《青海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和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青海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加快重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国家倾斜支持,落实重点土壤保护和修复治理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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