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2]204号
颁布日期:2012-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2]20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8日

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应当满足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符合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据下列标准划定:

(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

(五)《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七)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并由该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青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民航青海安全监管局的意见。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及保护要求由机场管理机构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刊登,并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张贴。

第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本省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遵守、执行本规定进行监督。

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各机场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民航与地方无线电环境的电磁兼容,加强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时,对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应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任何建设项目,均应当满足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规范台(站)建设程序,严禁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

第十条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检制度。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接到通报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三章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确定

第十三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新建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因机场改(扩)建导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发生变化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参照本规定向社会进行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一)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

1、民用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以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当民用机场不设置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该矩形的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2、民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经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共同审批的民用机场远期发展规划用地范围。

3、若设置在民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超出了本款第1、2项规定的范围,按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二)民用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照以下办法划设:

1、对于可供D类和D类以上航空器使用的单跑道机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2、对于仅供C类和C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确定办法与本款第1项相同。但是该项中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及应当包含的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的圆的半径应当为10千米。

3、对于仅供B类和B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圆。

4、对于需要建立特殊进近运行程序的机场,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设置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第四条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划定和保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是指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或者航空移动业务,在地面(陆地)、船舶或者海上工作平台上设置的无线电台(站)。

(三)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和航空移动业务的频率以及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指配给某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

(四)民用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五)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是指机场跑道的基准点,位于主跑道中线的中点。若机场导航设施距离机场基准点小于1千米时,也可以把该导航设施的位置点作为管制地带基准点。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青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西宁、格尔木、玉树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一)西宁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⑴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机场跑道为东西方向,总长度3.8千米。其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长方形,长边长度7.3千米、宽边宽度1千米,即下图中虚线所示区域:

⑵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经批复的机场总体规划中机场远期发展规划用地范围,即下图中外围边界所示区域:

2、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指由两个半圆弧和两条直线段围成的区域。东边的半圆弧以跑道东端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3千米;西边的半圆弧以跑道西端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3千米;两条直线段平行于跑道中心线,为两个半圆弧之间的切线,长度均为3.8千米。即下图中外围实线所示区域,其边界六个点的坐标分别为:

A点:N362906E1021147

B点:N363420E1015251

C点:N363841E1020358

D点:N363801E1020623

E点:N362525E1015816

F点:N362445E1020042

(二)格尔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⑴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机场跑道为东西方向,总长度4.8千米。其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长方形,长边为15千米、宽边为1千米,即下图中虚线所示区域:

⑵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经批复的机场总体规划中机场远期发展规划用地范围,即下图中外围边界所示区域:

2、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指由两个半圆弧和两条直线段围成的区域。东边的半圆弧以跑道东端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3千米;西边的半圆弧以跑道西端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3千米;两条直线段平行于跑道中心线,为两个半圆弧之间的切线,长度均为4.8千米。即下图中外围实线所示区域,其边界六个点的坐标分别为:

A点:N362401E0945730

B点:N362359E0943651

C点:N363100E0944534

D点:N363102E0944847

E点:N361658E0944534

F点:N361700E0944847

玉树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如下:

(三)玉树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⑴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机场跑道为东西方向,总长度3.8千米。其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长方形,长边为8千米、宽边为1千米,即下图中虚线所示区域:

⑵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经批复的机场总体规划中机场远期发展规划用地范围,即下图中外围边界所示区域:

2、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指由两个半圆弧和两条直线段围成的区域。东边的半圆弧以跑道东端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千米;西边的半圆弧以跑道西端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千米;两条直线段平行于跑道中心线,为两个半圆弧之间的切线,长度均为3.8千米。即下图中外围实线所示区域,其边界六个点的坐标分别为:

A点:N324819E0971129

B点:N325204E0965252

C点:N325715E0970257

D点:N325647E0970520

E点:N324336E0965902

F点:N324308E09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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