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关于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关于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关于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3]3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制定的《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2013年12月)
为贯彻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及时向政府和公众提供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工作,为公众出行提供健康指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与气象观测站网和设施的基础上,加强科研、监测和数据信息共享合作,联合开展主要城镇空气质量预报,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过程,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地方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在条件具备时采取必要气象干预措施。
二、职责分工
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西宁、海东市及全省重点城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主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日报;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要素监测,发布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两部门负责人联合签发严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重度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信息,并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后的极严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信息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公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中国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省气象台为开展我省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服务的省级技术保障单位。市(州)环境监测站和市(州)气象台为我省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服务的市(州)级技术保障单位。
三、合作机制
(一)技术合作联合探索研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水平。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组织有关业务单位和专家,加强对各市(州)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二)信息共享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充分共享制作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必需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信息资源。气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共享与空气质量相关的环境监测实时数据。环境保护部门与气象部门共享与空气污染相关的气象观测及预报实时数据。实时数据仅限于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且遵守双方制定的保密协议要求。
(三)联合会商建设会商业务平台,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四、日报预报预警等级
本工作方案所指日报预报预警等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确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该城市省控及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一)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级
城镇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级均分为六级。其中,AQI在0到5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一级,指数类别为优;AQI在51到10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二级,指数类别为良;AQI在101到15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三级,指数类别为轻度污染;AQI在151到20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四级,指数类别为中度污染;AQI在201到30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五级,指数类别为重度污染;AQI大于3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六级,指数类别为严重污染。
(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和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级标准相一致分为六级。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表
等级评价描述
一级好非常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二级较好较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三级一般对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无明显影响
四级较差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五级差很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六级极差极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I级(红色)、II级(橙色)、III级(黄色)预警,I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其中,经预测,市及州府所在地城镇将发生一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的级别为I级(红色)预警,将发生连续三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的为II级(橙色)预警,将发生连续三天AQI>200,但未达到II级(橙色)、I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的为III级(黄色)预警。
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效
(一)空气质量日报内容
日报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过去24小时(昨日00∶00—24∶00)的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指数级别、首要污染物。
(二)空气质量预报内容
预报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当日20∶00—次日20∶00)的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指数级别、首要污染物。
(三)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当日08∶00—次日0800、当日20∶00—次日20∶00)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评价和对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有无明显影响的描述。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报送及发布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区域或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
六、工作技术要求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市(州)级环境监测站开展历史环境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的关联性研究,收集、分析和研判主要污染物排放以及重点污染源的动态变化趋势,统计分析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实时监测信息,提出应对预警措施的建议。因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二)中国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省、市(州)气象台开展历史污染物浓度、AQI指数等环境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的相关性研究,开展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成因研究,并对未来24小时以及其后2天定性潜势分析,研判因沙尘暴、扬沙、浮尘、逆温、静风、霾、雾等天气或气象要素导致的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七、工作程序
(一)空气质量日报程序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向当地气象局提供当日辖区内环境监测站点实时监测信息。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信息由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媒体以省、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名义定时发布。
(二)空气质量预报程序
气象部门依据气象因素和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指导预报,给出订正预报,并与环境保护部门会商后,确定本辖区内主要城镇最终的空气质量预报结果。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气象台将本地区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按规定分别上报省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以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青海省气象台名义进行发布。同时,各市(州)环境保护、气象部门以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台名义发布本辖区内空气质量预报。
(三)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程序
省级气象部门按规定向各市(州)气象台下发空气污染气象条件指导预报,经各市(州)气象台订正后,上传省级气象部门。省级气象部门按要求以青海省气象台的名义发布全省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同时,各市(州)气象台发布本辖区内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程序
1.市级预警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和气象局在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指定的省级业务技术保障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预报辖区内可能出现I级(红色)、II级(橙色)、III级(黄色)预警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组织本区域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专家进行即时会商,主动接受上级业务技术保障单位的指导。会商结果确认后,两部门负责人联合签发严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重度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信息,并联合向辖区内发布II级(橙色)、III级(黄色)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极严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信息,经市(州)环境保护局和气象局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在辖区内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和相关部门,同时通过媒体发布。
2.省级预警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中国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省气象台负责开展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预报西宁市及海东市(或两个以上市(州))同时可能出现I级(红色)、II级(橙色)、III级(黄色)预警的重污染天气,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应及时组织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专家进行会商,两部门负责人联合签发严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重度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信息,并联合向社会发布Ⅱ级(橙色)、III级(黄色)预警信息。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将省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的极严重I级(红色)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专报形式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气象台名义,通过媒体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人民政府。
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省、市(州)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单位负责根据滚动预报结果调整预警级别,当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不满足I级(红色)、II级(橙色)或III级(黄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II级(橙色)或III级(黄色)预警信息由省、市(州)环境保护、气象两部门负责人联合签发解除预警,通过媒体发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气象两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的I级(红色)预警解除信息向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经同意后通过媒体发布,同时向相关应急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报送预警解除信息。
八、时间进度
省、市(州)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信息共享、联合会商、信息发布等各项准备,2014年1月1日试点启动西宁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以及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7月1日,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逐步开展此项工作,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市(州)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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