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3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24日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对政府执行“十二五”规划情况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是确保“十二五”规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做好我省“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估对象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八个州(地、市)和格尔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省级23个重点专项规划。
二、评估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青政〔2011〕2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全省节能减排指标的通知》(青政〔2011〕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全省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青政〔2011〕21号),《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三、评估期限
2011年1月—2013年6月底。
四、评估原则
(一)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在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特别是约束性目标要从执行过程到实施效果进行重点评估,既要反映整体情况,全面对照《纲要》及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的目标任务,检查完成进度情况;又要突出进度重点,认真评估事关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既要从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的角度对关键指标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评估,也要从实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角度,对关键指标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既要进行定量分析,检查各项指标的完成进度情况;又要进行定性分析,准确反映当前工作的进展、成效和不足。对有明确指标的目标,要在定量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对无明确指标的目标,采取定性描述与分析。通过定量与定性评估,客观分析评价规划的各项目标,特别是重点目标实施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实现状况,每一年的变化情况等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找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原因。
(三)总体评估和具体指标评估相结合。对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总体评估和综合评价。对具体指标的评估,采用相对评价和绝对评价法,对能统一客观标准的指标,采用绝对评价法进行;对无法确定统一客观标准的指标,采用相对评价法进行。
(四)定量进度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针对规划明确的指标预期目标的进展情况要分别提出评估结论,即进展超前,可以提前完成的;进展良好,可以如期完成的;进展较慢,需要加速推进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难以完成的以及需要调整的。评估体系、指标权重和单项评估办法确定参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考核评价办法》。
(五)自查自评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按照规划目标要求,各责任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自查自评工作,对所负责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分析,做到既有描述,又有评价,同时还要有数据、有分析。同时,可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从第三方角度更加客观、全面地评估和反映“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度情况。
(六)评价与指导相结合。既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又要总结经验、顺时应势、着眼发展,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规划、破解难题的对策建议。
五、任务分工
按照全省“十二五”规划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分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地区规划三个层次进行。
(一)总体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配合,完成《纲要》中期评估报告,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省有关部门要对《纲要》中涉及本部门的指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并将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纲要》第三方评估侧重点:一是对“四二一六”总体发展目标、主要约束性和与预期性指标等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的进行评估;二是在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事关“十三五”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三是对青海省“四区两带一线”规划纲要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专项规划。各省级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该规划编制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主要对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并对未达到计划进度要求的指标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未纳入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序列的一般规划和行业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相关规划牵头编制部门自行组织。
(三)地区规划。地区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评估的重点:一是地区确定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任务落实情况;二是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三是县域经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情况;四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情况;五是和谐社会建设情况;六是省、州(地、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六、评估重点
评估内容以规划文本内容为主,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
一是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估。要对重大指标是否达到预期进度作出说明,并视其完成程度及对后两年的判断分析,提出是否调整指标的建议。其中,要对《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要对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评估。
二是规划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对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规划空间布局等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三是评估规划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经费投入、组织保障、项目支持等。
四是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对规划中的重大项目进度、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实施成效进行评估。项目包括列入“十二五”规划的重大在建项目、前期项目以及未列入“十二五”规划但前期工作已启动,有望提前在“十二五”时期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五是提出调整建议。针对规划的主要发展目标和重大项目预期与实际存在的偏差,结合已有的发展基础和当前的发展形势,提出目标和重大项目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建议。
六是提出“十二五”后两年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建议。根据评估和预测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保证规划目标任务完成的工作思路和举措建议。
七、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各责任单位成立规划评估工作班子,开展所负责规划中期评估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2月前,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委托相关研究咨询机构,启动《纲要》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研究阶段。2013年3月至5月,省政府发展规划办公室组织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有关部门和省“十二五”规划咨询专家组成调研组,分赴各地区和省级重点专项规划负责部门进行调研。各州(地、市)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调研活动,由各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厅局同步组织开展。
第三阶段,单位自评和第三方评估阶段。2013年5月至6月,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厅局对所负责规划的实施进度情况进行自查评估,起草规划中期评估报告。2013年6月底前,将评估报告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发展规划办公室。2013年7月中旬,各地区、各责任厅局将评估报告正式文件,报送省政府发展规划办公室。第三方评估报告,2013年5月完成提交送审稿,6月底前提交正式报告。
第四阶段,《纲要》评估报告编写及上报公布阶段。2013年5月—6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经衔接论证后,于7月底前和第三方评估报告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查。8月,省政府将《〈纲要〉中期评估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务会审议。规划评估结果向社会通报。
八、组织协调
全省“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发展规划办公室承担,各州(地、市)政府、省有关厅局要积极配合,主动衔接,全力做好省“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各项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及时安排部署,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切实有效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配合,务求实效。规划评估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时间长,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加强衔接协调,确保评估工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务必负起责任,抓好规划的组织协调等各方面的工作。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