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青建法〔2013〕797号
颁布日期:2013-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3年12月5日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2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结合本厅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厅长负责制,分管副厅长协助厅长行使决策权。

厅法规处应当履行本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责。厅监察处负责对厅机关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重大决策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决策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应组织进行科学论证,使决策符合我省省情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采取不同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厅机关作出的涉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讨论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者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制定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重要项目和大额资金安排。

(五)涉及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房地产、建筑市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需要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厅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报厅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厅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厅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厅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决议的实施意见,经分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厅机关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确定。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厅长根据厅机关部门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部门。

第八条厅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征求意见。

(三)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对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承办部门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厅务会讨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条厅务会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办部门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草案)作说明。

(二)厅法规处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论证作说明。

(三)会议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

(四)厅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厅长发表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厅务会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

(三)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主要分歧意见。

(五)厅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厅长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凡行政决策存在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审查决策的制定和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等。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应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重大决策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多种风险因素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并客观公正作出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风险程度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经风险评估存在较大隐患的事项,应暂缓决策或研究制定预防工作预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七条涉及行业发展且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对于需要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参加论证的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的提出论证意见。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

第十八条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的渠道:

(一)通过召开各类会议及座谈会进行征求并收集。

(二)通过群众来信、来访进行征求并收集。

(三)通过新闻媒体及厅门户网站等进行征求并收集。

(四)通过发送征求意见函的形式进行征求并收集。

第二十条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对需决策的事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决策事项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省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民生工程具体听证项目的。

(二)经研究,确需进行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由决策承办部门作为听证机关,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厅法规处为听证机关。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听证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书面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或提供相关资料供听证代表查阅。

听证机关应当将听证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确保听证代表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在提请厅务会审议之前提交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厅务会不予审议。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厅法规处,按要求及时转送或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厅法规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二十七条厅法规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厅法规处应当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提交厅务会。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厅内部和承办部门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集体讨论

第二十八条厅务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分管副厅长应当到会。

第二十九条厅务会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草案),由厅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厅长主持。会议应当安排足够的时间对方案(草案)进行充分讨论。

第三十条厅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厅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厅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厅长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厅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厅长签发;未通过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终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厅办公室负责本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办,了解掌握决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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