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分口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分口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分口办理工作规程》已经2013年12月27日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分口办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阳光审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工作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机构

成立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由厅法规处具体承办,负责实施本厅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受理和限时办结督办工作。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站、办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的具体办理工作。

三、受理范围

受理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检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申请、升级、降级、增项、延续、注销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网上受理及审批的解释咨询工作。

四、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受理手续,并转送各相关处室、站、办办理;负责发放各类企业资质证书及证章;负责接收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真实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解释和发放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帮助申请人查询和告知办理结果;负责督促相关处室按承诺时限完成行政审批事项。

五、工作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对于经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

2.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向申请人发放《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放《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存在缺陷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因检测、鉴定、评审、现场踏勘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并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登记相关内容。

(二)收件转办

1、工作程序

(1)对转送材料进行登记和编号

(2)填写《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3)转送材料,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工作时限

资质审批申请: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处室、站、办。

举报材料: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处室、站、办。

陈述材料: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按规定允许申请人进行陈述的),及时转送相关处室、站、办。

(三)审查结果公示

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将经厅分管领导同意的建设类企业资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审查结果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颁发证书

收到相关职能处室送来的行政审批公告和打印完成的证书后,应与受理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证书上加盖“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自收到证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五)政务公开

厅集中受理办工作地点、电话、电子信箱等有关信息应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服务指南》上公布,还应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以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咨询和投诉举报。

1.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2.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3.申请表示范文本;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督促办理

受理时间已超过20日的,受理办要向承办部门发出《关于报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督办函》,督促有关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六、工作要求

(一)对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延续,否则,不予延续。

(二)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放《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发放《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监督机制

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协调配合

为做好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受理办与相关职能处室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

相关职能处室对受理办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审批方面的业务指导,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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