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方案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东署办〔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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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方案的通知
东署办〔2012〕38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东地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1、海东地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2、海东地区农村居民进城居住地住房状况调查表;
3、海东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意愿汇总表;
4、海东地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海东地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调查方案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4月)
为全面掌握全区住房保障对象数量、结构和住房保障社会总需求,解决全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我区实际,在全区开展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保障对象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和建档管理同步进行。通过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我区现有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农村居民进城居住家庭的居住状况,为下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进一步完善“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地区成立由行署分管副专员为组长,发改、住建、财政、民政、国土、经商、监察、统计部门为成员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住建局,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各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调查具体工作。
三、组织分工
县政府:各县人民政府要统一部署,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调查核实工作小组,负责申请受理、核查和计算机录入、电子档案建立及汇总上报工作,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责任,负责本乡镇保障对象的调查和核实汇总上报工作。县政府要统一安排此次调查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设备的落实到位,保障调查工作圆满完成。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建造成本测算,合理确定本县保障性住房价格,做好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年度测算发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是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二是负责制定《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方案》;三是摸清调查对象现住房状况,核对其收入状况,仔细查阅房屋产权、租赁等相关材料,张榜公布调查结果,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四是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建档基础上,做好中低收入家庭现状和住房需求分析,确定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工作的经费保障,对调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县城范围的居民委员会,开展住房困难家庭的调查工作;做好对住房困难低保家庭的认定和统计上报工作。
经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并进行汇总。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摸底调查过程中,对调查对象出具的相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审查、复核,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在调查工作中出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
统计部门:指导各单位开展统计工作,核定调查设定的目标是否合理,各个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四、调查对象、暂定调查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调查对象。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无房人员、国有企业住房困难家庭、农村居民进城居住无房家庭。
(二)暂定调查范围。
1、享受城镇低保家庭:2011年全区低保收入线是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223元(≤223元)。
2、城镇低收入家庭:2011年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低保收入线223元,低于或等于城镇低保线的150%,即335元(﹥223元,≤335元)。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2011年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低收入线335元,低于或等于2011年全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257元的80%,即1005元(﹥335元,≤1005元)。
4、中等收入家庭:2011年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高于中等偏下收入线1005元,低于或等于全区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257元(﹥1005元,≤1257元)。
(三)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但住房属危房的(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
2、城镇中等和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但住房属危房的(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
3、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具有海东地区城镇户口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就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无房人员,连续两年交纳养老保险金,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若在本县城镇父母家中居住,且本家庭属于低保和中等及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可由其父母或本人任意一方申请;但本家庭不属于低保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则不予申请。新就业职工虽居住在父母家中,但其具有独立的户口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海东地区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本地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
5、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在职和下岗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人均月收入参照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中等和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收入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但现有住房属于危房的家庭(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的)。
6、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的家庭申请条件: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且在城镇无私有住房。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的优先予以保障: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3、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征收后,在本地内无其他住房的;4、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当地工作的地级以上劳模、全国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5、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6、因各类园区建设,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无房、无地农民家庭。
(四)保障房类型。
各类保障房保障对象:廉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居住农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房相衔接;限价商品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规定每个家庭只能按各自所属的保障对象标准填写一种类型的申请保障房意愿。
五、调查内容
1、基本情况。(1)城镇低保、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就业单位、家庭人员、住房状况、个人月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住房保障方式、住房保障意愿以及联系方式。(2)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中住房困难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人口、就业单位、毕业院校、专业、学历、毕业年月、就业年月、个人月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现住房状况。(3)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的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就业单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个人月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住房保障意愿以及联系方式等。
2、住房状况。包括家庭住房占用套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建房年限、房屋座落、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
六、摸底调查方式
调查采取自行申报、入户调查核实、公示确认的方法进行。个人提出申请后,由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县民政、房产部门进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并按照随申请、随核实、随公示的原则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申请、调查,全面掌握所辖区内所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数量、收入、住房现状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居住农民基本情况。各调查核实人员、各相关审核单位要在调查材料上署名并签署意见,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自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在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领取《海东地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各相关乡镇和单位经核实公示后,将填写好的调查表签署意见后,送交各县调查核实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实汇总。其他人员如实填写后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经签署意见后,送交各县调查核实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实汇总。
(二)入户调查核实。1、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填报《调查表》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2、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社区将《海东地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发送至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表格发放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对象,如实填写后交本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返回街道社区处,统一交各县调查核实工作小组。3、农村居民进城居住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进城后居住所在乡镇政府领取《海东地区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的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并将调查表如实填写后交乡镇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汇总送各县调查核实工作小组。各县调查核实工作小组自方案公示后,及时对提出申请的个人及家庭进行入户审核。
(三)自行申报截止时间。自行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
七、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住房保障对象摸底工作从2012年4月15日开始至2012年6月31日止。
(一)宣传阶段。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要通过媒体、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查的目的、方法、内容,做到家喻户晓,确保调查对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配合做好入户核实工作。
(二)自行申报阶段。方案公布之日起至5月15日,全面开展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调查以各街道社区为统计单元。各社区居委会及县属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各自调查对象《调查表》的发放、领取和回收工作,认真汇总统计数据,切实掌握填报《调查表》家庭的详细信息。
(三)入户核实阶段。5月16日至6月10日,调查组根据《调查表》信息对填报登记的各类住房保障对象逐户开展调查核实,对其家庭收入情况、住房状况和户籍人口进行初步认定,对家庭填报的《调查表》中有关信息、数据进行核实和纠正补充。各街道社区负责对入户调查的初步认定结论进行检查核实;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由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并将《调查表》装订成册,报所在街道社区处;农村居民进城居住家庭填写的《调查表》由县房产局审核认定。
(四)数据汇总和公示阶段。6月11日至6月25日,各县将《调查表》进行汇总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摸底调查成果和汇总材料(包括电子版)报地区摸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调查成果应用
调查成果作为全区和各县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地、县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体系,同时为下一步全区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奠定基础。
九、申报所需材料
(一)《海东地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海东地区农村居民进城居住地住房状况调查表》、《海东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申请住房意愿汇总表》、《海东地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诚信申报,民政部门调查评估确定的收入情况的证明;劳务活动(含外地打工)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经营户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三)房屋(住宅和非住宅)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房屋、私有农房、租住公房(含廉租住房),以及已签定交易合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其他形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须提供证明。
(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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