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海东地区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海东地区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海东地区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安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现将地区教育局制定的《海东地区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海东地区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
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
(地区教育局二○一一年三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进我区语言文字工作发展,做好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青教语委〔2010〕21号)和《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核心,以增强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城市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为总体要求,构建和谐海东为目标,不断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文明新形象,力争2011年通过省语委对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验收。
二、评估范围
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范围为海东地区及平安县。评估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商业、邮政、交通、银行、旅游、文化、医院、通信等)为重点,抽查其他部门行业。
(一)党政机关:定点检查行署机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新闻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一个县级部门、一个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学校:随机检查1所幼儿园、1所小学、1所中学、1所职业学校及1所其他学校。
(三)广播电视:定点检查海东和平安县的电视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何一个频道的1期新闻节目、1期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四)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定点检查长途汽车站(客运站),1个邮局或医院,1个影剧院或体育馆,1个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巷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
三、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的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
(一)听取受评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评估依据”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与受评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四)按照《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规定的指标要求,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四、组织领导
(一)全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在行署的领导下,由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行署将成立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分管副专员、行署语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地委宣传部、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教育局、西海农民报社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地区教育局。
(二)明确要求,属地管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我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接受评估的辖区范围包括平安县,评估迎检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评估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评估总分260分,其中“综合管理”60分、“普及普通话”100分、“社会用字管理”100分,三项得分各70%合格,即总得分182分为合格。我区的目标是总得分要求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以上。
(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评估工作,确定一名联络员。平安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有关部门和各县领导机构将名单报我区语委办公室(设在地区教育局,电话:8613286)。
(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相应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严格按照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统筹、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辖区的评估工作。
五、实施步骤
根据省语委的决定,海东于2011年接受省语委组织的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根据工作进程,我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一3月)。行署有关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市区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有关要求,对照《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内容,明确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制定文件和措施,充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了解本部门、本系统达标内容,积极配合我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顺利通过省验收。
(二)工作开展阶段(2011年4一6月)。行署有关部门和平安县应逐条对照《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寻找工作差距,切实进行整改,使本部门、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达到有关要求标准,并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于2011年7月初报我区语委办。
(三)检查落实阶段(2011年7月—9月)。由地区语委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在各部门、各单位自评整改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四)迎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一12月)。在全面完成全区整改,地区评估小组认定基本达标后,由地区语委会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向行署汇报,经行署批准后,向省语委、省教育厅报送自查自评报告,申请评估验收。各部门、各单位在自查、自评、整改的基础上,充分做好迎接·省上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地委、人大、行署、政协机关内用语用字分别由地委办、人大办、行署办、政协办联系地区语委办配合检查落实。
(二)县直各学校语用字由县教育局检查落实。
(三)车站、酒店、银行、医院、电信、邮政等公共服务行业内用语用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四)县区街牌、巷牌等社会用字规范及管理由民政局负责;县道路路标名牌、标志牌、公共交通站牌等用字规范及管理由交通局负责;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用字、门店招牌以及广告用语用字、企业名称、商店名称用字管理由工商局负责检查落实。
(五)全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相关动态的报道宣传和各新闻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由地委宣传部落实指导。
(六)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普通话达标培训及普通话测试工作由地区语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单位的达标及测试由县语委办组织实施。
以上各项用语用字的检查整改,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普通话达标培训及测试工作从2011年10月起至12月底结束。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署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在增强我区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市民整体素质和品位、增加城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城区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相结合,努力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使我区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及时开展,顺利推进,按时达标,通过省上验收。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实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过程中,要以这些领域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的龙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扎实推进全区语言文字工作全面开展。
(三)抓好过程,讲求实效。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为了实现国家2011年基本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高度重视,抓好过程,抓出实效,切忌搞突击迎验和形式主义,保证我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健康发展。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自的基础条件和不同情况,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积极稳妥地推进评估工作,提高我区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认真总结,不断提高。通过评估达到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定的标准,只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并不是最终结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及时总结经验,巩固评估成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不断提升我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附: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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