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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20日前送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并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实施。地区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监督,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规范廉租房产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推动廉租房建设健康发展。
考虑到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方面全区均衡性,使县与县之间在制定实施方案中不发生较大的差异,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县在制订实施方案时参考。
(一)按成本价出售的廉租住房,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幅度控制在成本价的5%-15%之内。
(二)对分期付款的,要求三次付清,第一次应付应缴款的30%,第二次应付应缴款的60%,第三次应付应缴款的100%;分期付款期限五年之内,分期付款期限内,按欠缴款比例缴纳廉租房租金。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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