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2015〕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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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海东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4月3日
海东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3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按照“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求,在2014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继续全面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问题隐患排查和“回头看”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对象、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1、检查对象。市政府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30项重点督办问题和责任单位。
2、检查内容。以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督办问题整改清单的通知》(东政办〔2014〕159号)为依据,重点检查:
互助西坡水源地综合整治,塘川碳化硅企业关停或转产,互助柏木峡、平安小峡矿山生态修复,县城周边、道路沿线砖瓦企业烟气整治,民和工业园碳化硅、铁合金、电石企业烟气整治,民和“飞地”整治,加合工业园碳化硅、铁合金企业烟气整治,湟水支流、黄河干流及支流砂石场整治等。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城管局、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农牧局、水务局、林业局、安监局,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水泥、铁合金、碳化硅、电解铝、金属镁、玻璃、电石、砖瓦、机械加工、商砼站、石灰加工、石膏加工、燃煤锅炉、餐饮、油气站、垃圾填埋场、建筑工地、建筑拆迁等。
2、检查内容。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为依据,重点检查:
企业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含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等。企事业单位各类原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堆放场“三防”措施落实。锅炉煤改气改电,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车密闭运输,餐饮油烟净化,油品升级,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等。燃煤小锅炉“冒黑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垃圾填埋场扬尘等。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城管局、工信委、公安局、规划建设局、商务局、水务局、安监局、海东供电公司,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水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地、规模畜禽养殖、屠宰、机场、医院、酿酒、制药、电站、食品加工、铝加工以及其他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单位。
2、检查内容。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企业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含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污水达标排放、污水排放去向、排污口规范设置、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建筑和违法活动等。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城管局、工信委、规划建设局、卫计委、水务局、安监局、工商局、海东供电公司,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医疗废物、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冶炼(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金属镁)、印刷、电镀、废旧电子材料拆解、电站等。
2、检查内容。以《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环保审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场所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开展等。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城管局、工信委、公安局、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安监局,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情况
1、检查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企业。
2、检查内容。以《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是否取得许可。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是否装备完善了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善、正常运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等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情况等。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工信委、公安局、环保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1、检查对象。水泥企业、医疗单位、汽车站。
2、检查内容。以《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依据,重点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管理使用,辐射安全许可、转让审批、备案等;辐射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及应急预案落实等;废旧或闲置放射源安全送贮、放射性物质及污染物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等;核安全文化宣传贯彻实施和培训,辐射安全与防护人员上岗培训等。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城管局、工信委、公安局、卫计委、安监局。
(七)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污染防治情况
1、检查对象。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2、检查内容。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为依据,重点检查:
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工业园区入住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工业园区落后产能淘汰及产业升级改造等;工业园区生产生活污水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堆放场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等;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企业安全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情况。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工信委、环保城管局、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安监局。
(八)生态保护及恢复治理情况
1、检查范围。黄河、湟水流域(海东段)。
2、检查内容。以《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为依
据,重点检查:
矿山开采、探矿、选矿、砂石料场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安全生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落实情况,损毁、占压或破坏林地、草场、湿地等生态恢复治理情况。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国土局、环保城管局、规划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林业局、安监局。
(九)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重点检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城管局,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时间安排
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从2015年4月开始,到2015年12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排查整治、总结巩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前)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能落实、可操作、针对性强的检查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城管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10日至12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挥牵头作用,按照制定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对检查对象开展全面、深入、彻底的大排查,对每个检查对象存在的环境隐患和问题,列出整治清单,明确整治时限,督促排污单位按时整治到位。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10日前分别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城管局)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报告,并附季度汇总表(附件2)。
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工信委、安监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明察暗访、现场核实、重点督办等方式,于5月、7月、10月、12月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通报督促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5日至年底)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大检查“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总结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经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于12月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并附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大检查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大检查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关键环节亲自协调、疑难案件亲自督办;要把开展大检查作为推进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建立环境保护新秩序的重要抓手,强化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检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做到责任清、任务准、时限明。各县(区)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大检查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大检查扎实有效。市环保城管局作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按要求牵头开展综合督查、情况上报、简报编发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对未验收而投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依法查封或扣押;对不公开环境信息的国控企业,依法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能依法达到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恶意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人,依法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依法责令停止开采,处以罚款;对超范围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三)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检查方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大检查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及时分析研判,回应公众诉求。要继续抓好新《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各界的环境法治观念,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
(四)完善监管档案,全面公开检查信息。各县(区)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单位从基本信息、地理坐标、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等五个方面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做到“一企一档”。各县(区)在开展大检查期间向社会公开检查方案、检查单位名单、违法排污单位名单及违法排污行为、整治整改时限、整治整改完成单位名单、大检查总结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要紧紧围绕大检查重点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分析,每月编发工作简报两期以上,充分反映工作进展、做法和成效。
附件:1、海东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3、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季度表
附件1
海东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为确保环境保护大检查顺利开展,成立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环境保护大检查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孙德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忠彦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维忠市环保城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陈建宏市发改委副主任
曹承福市工信委副主任
郭春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贺晓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詹晋滨市国土局副局长
范海勤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刘正辉市交通局副局长
候学才市水务局副调研员
保秀萍市农牧局副局长
王占全市卫计委副主任
鄂积年市林业局副局长
候焕斌市安监局局长
曹有智市财政局副局长
汪顺福市商务局副局长
孟中瑚市工商局副局长
何宝龙海东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城管局,马维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doc
http://www.haidong.gov.cn/upload/2015-04-07/57892b37-474a-4ed2-b7b0-f2aa5afe63b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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