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海南州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5〕72号
颁布日期:2015-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海南州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州环境保护局《海南州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25日

海南州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

为规范我州三江源区域各类开发建设行为,防止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州实际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充分认识我州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责任相结合、整治工作与促进产业升级相结合、近期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按照“全面整治、综合治理、严格执法”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整治三江源区域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在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共和、贵德、贵南、同德、兴海县辖区。

(二)时间安排: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

1.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2015年5月)。各县政府在整改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同时,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工作再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进一步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存在的违法开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及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进行排查摸底,制定整治方案,确定依法关闭取缔、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企业及工程项目名单。

2.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6月——2016年8月)。各县政府按照制定的整治方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严格依法取缔和关闭违规企业,督促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企业按要求开展生态恢复和环境整治。

3.验收达标阶段(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6年9月底前,各县政府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2016年10月至12月,州环境保护局、州三江源办牵头会同州相关部门,对我州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各县政府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结束后,由州环境保护局、州三江源办负责汇总整改情况,并报州政府。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和资源勘探项目。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州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一是对我州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矿山企业、资源勘探项目予以关停。保护区设立前已设置的矿业权,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各县政府及州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退出机制,有序稳步做好关停工作。二是对我州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内证照不齐全,破坏性开采(勘探)及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和资源勘探项目,责令停产整顿,进行植被恢复及治理,并按相关程序予以取缔关闭。三是对证照齐全但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和资源勘探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对矿山企业和资源勘探项目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其依法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同时,要求企业对生产、运输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布袋收尘器和抑尘网装置。建设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水集中收集用于道路洒水降尘和绿化。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尾矿库、废渣砌石墙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二)加强砂石料场整治。取缔关闭无证开采、违法占地砂石料场,对国道、省道两侧手续齐全的砂石料场进行规范化整治。严格控制选址和数量,原则上一个县可选择保留二至三个采砂石场,保留的砂石料场必须经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证照必须齐全。对关闭的砂石料场,责令业主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同时,对布局不合理、生产粗放、工艺落后,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砖瓦厂、小石灰窑生产加工厂依法予以关闭。

(三)开展公路工程项目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一是彻底清理国道、省道和乡村公路两侧乱堆乱放的生产生活垃圾,强制拆除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对有碍观瞻的破旧房屋、围墙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实际予以修缮或粉刷。二是责令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对建设中形成的临时便道、遗弃用地和挖损山体,占用或损坏草地、湿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进行生态恢复治理。三是责令公路工程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隧道施工中倾倒的废渣土设置弃渣坡脚挡墙。

(四)河道、水库水电工程项目整治。一是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新建水电工程项目。二是责令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电网公司分别清理施工或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并对形成的临时用地、便道及被挖损山体,占用或损坏草地、湿地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进行生态恢复治理。三是彻底清理城镇、乡村河段倾倒的生产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堆积物,回填挖砂取土形成的作业坑,拆除河堤岸边违规违章建筑。

(五)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一是结合海南州农牧区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三江源清洁工程、家园美化行动,重点整治县城所在地、集镇、城乡结合部和旅游景区环境“脏乱差”,乱占道路、乱摆摊点、乱堆乱放等问题,依法拆除镇区及周边违章搭建的建筑及设施,彻底清理生产生活垃圾,违法设置的广告,梳理规范架空缆线。二是解决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等问题,限期整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问题。三是责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通过设置全封闭围档墙等设施,做好防风抑尘工作。清理整顿城镇周边煤炭经营场所,统筹规划建设规范的煤炭经营场所,加大集中供热设施和有条件地区的“煤改气”建设,限期推进燃煤锅炉改造升级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各县政府要切实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企业及各类工程项目单位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按照“一点一策、一企一案”的原则,制定整治措施,加强整治工作的现场指导和督促,狠抓工作推进和落实。各县政府要在每月底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个季度末将整治工作阶段情况报州环境保护局和州三江源办。

(二)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全面依法整治。州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县政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矿山企业无证开采、勘查、越层越界开采、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督促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土流失问题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林业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破坏林地、湿地等违法行为,督促其开展林地、湿地植被恢复工作;农牧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督促其开展草原植被恢复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对达不到矿山安全评估标准或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工矿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整改力度。各类企业及工程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生态恢复治理主体责任,成立整治工作组,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扎实推进整治工作。限期整改的企业或工程项目,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未完成整顿任务的,由所在县政府责令关停,并启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强制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历史遗留或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破坏区域,由所在县政府负责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宣传教育。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和工作要求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范畴,引导干部自觉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重视、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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