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201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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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5〕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经州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日
黄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州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4〕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高保障性住房资金配置效率,逐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流转机制,加快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周转,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滚动发展,有效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提高住房保障能力。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及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出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是指政府将筹措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成本价向符合条件且自愿购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部分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申请家庭为本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三)因城镇规划个人住房被征收,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其他自有住房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州委州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家庭。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给符合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无房户,优先照顾低保人员和低收入人员、伤残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转退伍军人、离退休教师、环卫工人、残疾人、独生子女家庭、城镇规划中房屋被征收户及其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群。
第七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申请(原件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低保证、申请家庭的户口薄(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提供低收入核对办公室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无房证明和家庭人均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证明等。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2张。
(五)低保证、伤残证、军(烈)属优抚证、劳动模范证等(复印件)。
(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供相关手续必须真实有效。
第八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审批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初审:申请人持《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低收入核对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完成初审后进行公示。相关联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要求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持初审后所有材料到州住房保障部门报批。
(四)复审: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1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所有材料进行复核。
(五)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集中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公示名单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六)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程序审批,并备案。
(七)轮候:住房保障部门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三章出售及上市管理
第九条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自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成本价出售。具体出售价格由发改(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房源、房屋建设或收购成本、低保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采取政府定价确定。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开发成本价格包括以下七个因素:
(一)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和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款(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六)房屋建设贷款利息。
(七)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若要申购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将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的补贴和租赁资格。
第十二条出售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家庭,可以随时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州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家庭实物配租房屋所处位置等情况,符合出售条件的给予出售。
第十四条保障家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青海省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购房合同除按普通商品房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外,还应约定上市交易期限的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第十五条购房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纳入所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对已售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住满五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上市交易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按照相关政策原价回购(按相关规定扣除折旧费)。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并居住满5年,在补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购房人死亡且继承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直接合法继承,如果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由政府回购,其已交房款退还于继承人。
第四章售房资金及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形式筹集(私有产权转让价款)的资金,全额缴入州财政国库,公共租赁住房售房款按一定比例返还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办公费用。
第十九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维修,购房人应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立黄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领导工作小组指导全州的出售管理工作,开展具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及管理工作;黄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州直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职责负责各自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各级审计、发改局(物价)、民政、财政、公安、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相关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基础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未够5年却私自将公共租赁房转让的家庭应当退回承购住房,由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回购。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不正当手段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购资格;对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条件收回所购房屋,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保障家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无正当理由闲置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不得出租、调换、转借、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予以收回。
第二十七条保障家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装修、装饰不得违反管理部门的规定,否则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因购房人的原因,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只退还购房款,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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