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1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1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1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制定的《2011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2011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为推动西宁市农村经济的发展,探索和完善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势和分配方式,解决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模糊、功能退化、机制不活、监督不力等问题,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确定在城中区南川东路办事处红光村开展市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企业资产权属,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投资主体的产权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维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平等协商和有利监管的原则;坚持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6月28日-7月7日)
为了切实做好西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决定成立西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范国庆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密森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卫华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
陈昌正城中区政府区长
成员:陈兆超市财政局局长
朱战坡市民政局局长
陈红兵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周超娟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小华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党委副书记
陈晋美城中区政府副区长
陈贺宁城中区南川东路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
史晓莉市经营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宁市经营管理站,史晓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产权界定试点相关工作的协调处理。
(二)考察学习(7月8日-7月13日)
为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将组织包括试点办事处、村负责人在内的工作人员赴北京市等地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进行考察学习,并听取试点单位领导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工作的介绍,学习和交流试点先进经验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模式。
(三)宣传发动(7月14-7月31日)
做好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增强农民群众参与和支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开展“两清’工作(8月1日-8月30日)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清产核资,填好财产清单,设立台账,登记造册。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红光村的各类集体资产,包括: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地、荒地等自然资源;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3.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或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5.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8.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9.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0.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妥善处理债权债务,设立台账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结果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进行张榜公布,报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审核、鉴证。
第二阶段:登记产权,核实资金,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
1.登记产权。对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
2.核实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价值总额。
3.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进行价值重估。
第三阶段:清查分类。
1.对户籍和居住在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查,一般将人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籍和实际居住都在本村的人员,包括外出经商人员;另一类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籍虽在村内但不在村内居住的人员(即空挂户口人员)和虽居住在村内但户籍不在村内的人员,包括未迁移户口的出嫁女和户口未迁入的上门女婿、义务兵、在校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外来承包人员等。
2.清查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确定村内所有人员的身份,统一表格样式,实行一户一表,统一的内容为所有持农村户籍人员,分清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类型人口(以户口簿为主)。
3.界定类别。清人分类包括享受村级福利待遇,可以配股分红的人员界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可以配股,暂不分红的人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不配股不分红的人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待遇,不配股,不分红的人员。结合试点村的实际情况,清查分类的具体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配置股份(9月1日-9月30日)
配置股份阶段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核心环节,将清理核实的村净资产转换成股份资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值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村一级的股份所有权属于本村村民,组一级的股份所有权属于本组村民。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人员名单应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后张榜公布。界定成员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六)建立合作社(10月1日-10月15日)
第一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制定《股份合作社章程》,明确建立股份合作社的目的、股份合作社的性质、股权设置、股东资格、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政策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步,召开首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合作社章程》及“两清”结果和股份配置方案,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步,股份合作社挂牌,召开首次股东全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向股份合作社颁发由市政府印鉴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书,股份合作社董事长向全体股东颁发股份合作社《股权证》。股份合作社成立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不得退股。
(七)规范监管阶段(10月16日-10月25日)
股份合作社成立后,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制定相应的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并对农村集体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强化监督管理。
(八)总结经验(10月26日-11月10日)
由省农牧厅牵头对我市农村集体产权界定试点工作结果进行验收,召开总结会议,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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