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污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污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污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3〕2号
各市环保局,各电力集团:
为加强治污减排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已建成减排项目稳定发挥减排效益,促进2012年度和“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现将进一步做好治污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治污减排设施运行管理
“十二五”以来,在全省重点减排项目已基本建成,工程减排潜力有限的形势下,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已建成减排设施连续、稳定发挥效益,是促进“十二五”减排任务全面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极其重要的措施和必要手段,也是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重要任务。各级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紧迫感,把做好治污设施运行监管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生态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要对重点减排项目实行承包责任制,确保每一个重点减排项目都有专人负责,治污减排设施连续、稳定发挥减排效益,为全面完成2012年度和“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认真开展治污减排设施运行情况自查自纠
在最近的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少数企业确实存在有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环保治理设施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各电力集团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治污减排设施运行自查自纠活动,对全口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治污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重点:一是治污减排设施运行情况;二是脱硫脱硝DCS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完善情况。参数设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三是脱硫脱硝DCS系统、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数据真实可靠情况。是否存在对历史数据进行人为编辑、复制或修改,在DCS组态中增设模块、选择器、修改数据来源、设置关联值等通过逻辑运算模拟生成虚假数据,故意设置量程上限低于排放标准等作假现象;四是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采样、数据传输规范情况。是否存在将混合烟道、净烟道采样管串联或直接用净烟道采样管替代混合烟道采样管,故意设置低于排放标准量程,在治污设施停运或排放浓度超标时故意停止在线监测设备供电,安装可变电阻减小CEMS传输电流,标气过期等作假现象。五是治污减排设施运行台账资料完善情况。是否与DCS系统、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的历史数据一致,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针对上述排查重点,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对相关企业和设施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不出问题。
三、严格减排责任考核
各级要加大减排责任考核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会同省监察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凡因治污减排设施故意不正常运行、DCS系统和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等现象而影响减排任务完成的,我厅将向省政府汇报,提请当地政府追究有关企业、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公开通报、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等综合措施推动减排任务完成,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环境危害的,还将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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