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鲁环函〔2014〕105号

各市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

《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鲁环函〔201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核技术利用大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量多、面广,核与辐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办法》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职责分工、人员及设备的配备、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现场执法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指导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细化措施,严格执法,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我厅已制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1),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检查范围和频次抓紧制定各自的年度检查计划,并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各级监督检查计划应做好沟通衔接,避免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将适时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各市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督查。

三、严格规范监督检查程序。要按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第三版)》和《办法》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检查程序,根据核技术利用项目类别分别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2),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并在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等相关信息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四、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现有辐射安全隐患的,应同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责令核技术利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强制关停或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核技术利用单位停止辐射工作,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环保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核与辐射处反馈。

联系人:单晓良、张永强

联系电话:0531-66226715、0531-66226716

附件:1.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计划

2.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20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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