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环办〔2014〕2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环保部门独立调查工作,根据省环保厅《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独立调查,是指省级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三条独立调查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要求和纪律:

(一)一律不事先通知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地政府和部门;

(二)一律不安排地方政府、部门或企业陪同;

(三)独立制定调查方案,自行安排调查日程和内容;

(四)独立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

(五)独立进行现场勘察、检查、监测等执法活动;

(六)独立完成调查报告;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四条开展独立调查的依据应当是下列情形之一:

(一)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专题会确定的事项;

(二)厅领导对信访和舆情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作出的工作安排;

(三)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请示事项,报经厅领导批准。

第五条独立调查的牵头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应当根据独立调查的任务,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组建调查组,指定调查组组长,选配调查组成员,调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工作需要时,可以选配调查对象所在地设区的市以外的环保人员参加调查组。

第六条调查组负责承办独立调查的具体任务,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第七条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前,应当针对调查对象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研究制定调查工作方案。调查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出环境问题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任务与要求;

(三)调查人员分工。

第八条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勘察现场,深入群众,广泛了解突出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特征和原因;

(二)检查调查对象的污染防治情况;

(三)对突出环境问题和调查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

第九条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经批准可以向调查对象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反馈调查情况。

第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依据省环保厅《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程序规定》,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来源及开展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查实的突出环境问题与环境违法行为;

(三)调查结论;

(四)处理建议;

(五)附件,包括调查组人员名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像等材料。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当经调查组组长签字后,送牵头单位审核并按任务来源,向厅领导或厅有关会议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独立调查的工作经费由省环保厅统一安排。

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业务处室独立调查的后勤保障,厅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独立调查的后勤保障。

第十三条对独立调查中发现和查获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对独立调查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省级以下环保部门开展独立调查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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