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中期调整意见的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中期调整意见的批复

鲁政字〔2014〕130号

省环保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批准〈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中期调整意见的请示》(鲁环发〔201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期调整意见,由省环保厅、财政厅组织南四湖流域有关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鉴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正式通水运行,临沂市部分汇水对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和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直接影响,同意将该市沂河流域9个县(区)纳入《总体方案》规划范围。调整后,《总体方案》共涉及枣庄、济宁、泰安、莱芜、临沂、菏泽6市44个县(市、区)。

三、鉴于《总体方案》规划范围调整且部分规划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结合国家投资评审结果,同意新增、删减部分规划项目并调整部分项目投资。调整后,《总体方案》共涉及215个项目,总投资58.52亿元。其中,污染源治理及产业结构调整项目64个,投资18.41亿元;生态保护及水源地保护工程122个,投资37.36亿元;生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26个,投资2.67亿元;生态安全评估项目3个,投资0.08亿元。

四、南四湖流域6市人民政府是《总体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新调整的《总体方案》,把项目分解到具体承担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省环保厅、财政厅要进一步强化调度、督办,实施全过程技术指导和资金监管,开展绩效评价,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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