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汉峪省直住宅区公寓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颁布单位: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0失效日期:2017-03-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汉峪省直住宅区公寓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鲁价格二函〔2014〕10号

省机关事务局:

你局《关于征求省级机关汉峪住宅区公寓房租金标准意见的函》(事管函字〔2012〕4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汉峪省直住宅区公寓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基准租金为5.5元/㎡·月(不含物业费),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具体标准由执收单位与承租人合同约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公寓房车位租赁费标准,按济南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二、所收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寓房的维修管理等开支。

三、已享受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的,租金标准执行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格。

四、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将租金标准公示在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租金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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