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日期:2010-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德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领导小组

2.1.1市领导小组组成

2.1.2市领导小组职责

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2.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I级预警3.3.2II级预警3.3.3III级预警3.3.4IV级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I级响应

4.1.2II级响应

4.1.3III级响应

4.1.4IV级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指挥与协调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安全防护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6.2.2应急队伍保障6.2.3交通运输保障6.2.4医疗卫生保障6.2.5物资保障6.2.6经费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及重大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政府统一领导、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

(2)预防为主、防灾与抗灾相结合。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领导小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1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负责同志。

2.1.2市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3)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4)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治工作。(5)必要时协调驻德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6)处理有关气象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

2.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2)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3)负责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4)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5)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6)负责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7)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专家组职责:(1)负责气象灾害成因及变化趋势分析,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和评估。(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3)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承担对气象灾害预防和救援知识普及教育工作的指导。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警等任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要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气象主管机构,经审核符合较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

3.2预警预防行动

(1)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部署工作。(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I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III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IV级)四级。

3.3.1I级预警

(1)特大暴雨、大雪、大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涉及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的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Ⅰ级预警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

3.3.2II级预警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II级预警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

3.3.3III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III级预警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3.3.4IV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Ⅳ级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决定启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I级响应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已经或可能发生,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发布Ⅰ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II级响应

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发布Ⅱ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III级响应

较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III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IV级响应

一般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发布Ⅳ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和业务人员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的接收和归口处理,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指挥与协调

(1)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I级、II级预案启动后,根据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处置工作;III级预案启动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Ⅳ级预案启动后,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应急处置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主管部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遵照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信畅通,24小时值班。(2)必要时,可请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组织专家组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4应急处置

(1)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I级、II级、III级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2)市气象局要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收集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3)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4)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和预案规定,积极开展搜寻和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5)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6)必要时,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7)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8)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9)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0)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由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1)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与指挥,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2)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与指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3)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由市农业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14)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由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救助工作。(15)当气象灾害涉及其他行业时,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和指导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1)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要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2)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和文广新局要组织好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统一发布的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灾害发生地公众讲解安全防护和救援知识,必要时组织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要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4.7应急完成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较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决定是否终止一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终止,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损失,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2)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防疫消毒与疫情监测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3调查和总结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1)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2)应急救援现场要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确保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通信部门负责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建设、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清障和受损道路设施的抢修;交通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必要时市政府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及装备。

6.2.4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2)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等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5物资保障

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并制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发改、经贸部门参与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

6.2.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评估系统,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2)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支持系统;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或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信息互联共享系统。(3)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以及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2)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常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和应急救援能力。(3)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每两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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