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工作规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工作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发〔201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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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工作规划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28号
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
《德州市中心城区“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德州市中心城区“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工作规划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省住房政策,坚持一手抓房地产市场调控,一手抓住房保障,根据不同收入群体实行不同住房政策,满足城市居民住房消费需求。政府住房保障以城市低收入和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重点,兼顾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渠道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限价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为辅。坚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一)住房需求。据市统计局2009年度统计,市中心城区居民总户数约为19.06万户、59.46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545元。按照收入五分法测算,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约有7.63万户、23.8万人。根据我市房屋普查情况,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约占15%,共有1.14万户。预计到“十二五”末,市中心城区常住居民家庭总户数将达到25.8万户、约80万人,其中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将达到10.32万户、32万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约有1.55万户。
(二)主要任务。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加大旧住宅区、棚户区及城中村和城边村改造力度,逐步提高保障性住房所占住房体系的比重,力争到“十二五”末,保障性住房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占住宅开发总量的比重达到70%,解决1.55万户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其中,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2950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3200套,建设经济适用房2400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450套,棚改解决1150套,旧住宅区及城中村改造解决1350套。
三、保障措施
(一)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廉租住房主要面向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实施保障。逐步降低门槛,有计划地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并加大廉租住房实物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比重,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廉租户的住房困难。
(二)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无力购买商品房,但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逐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购需求。
(三)积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
(四)积极推进城市旧住宅区、棚户区、城中村及城边村改造。
通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和一定的资金支持,并与住房保障政策捆绑,加快旧住宅区、棚户区、城中村及城边村改造进度,解决旧住宅区、棚户区、城中村及城边村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鼓励推广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办法。
提倡在较大普通商品房小区和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立保障性住房的长期供应机制,避免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带来的各种弊端。
(六)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政策。在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房价收入比远离正常范围的情况下,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政策,通过限地价、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抑制普通商品房价格。
(七)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严格控制高档及大户型商品住房开发,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达到住宅开发总量的70%以上。
四、支持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将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资金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市级财政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投资落实到位。二是市级财政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三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方式。其它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中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配建规模、开竣工时间、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项目小区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市住房保障工作决策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联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市房地产形势及住房保障面临的任务,研究住房保障政策,调度工作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发展规划计划目标。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综合考核体系,定期进行督查,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住房保障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按程序严格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审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及准入家庭的档案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准入退出机制,坚持动态管理,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运转。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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