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城市管理局 山东省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东城管发〔2012〕36号
颁布日期:2012-08-24失效日期:2017-09-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加强供热分户计量管理,现将《东营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强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我市供热计量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市直管工程的新建居住建筑。

本办法所称市直管工程是指在市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建筑是指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专项资金是指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检定、维护费用。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安装和维护。

第四条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用账户,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供热计量专项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的收取

第五条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前竣工或在建的居住建筑工程,凡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与温控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及市相关标准的,由原建设单位于2012年10月30日前委托供热单位安装。已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必须经供热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达标。

第六条2012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新建居住建筑,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将供热计量专项资金一并交至市供热计量专项资金账户,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条新建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分别按3000元燉户(200平方米以下)、7000元燉户(200平方米以上(大平层、顶层阁楼)及复式、叠拼、联排或者独栋住宅)、10000元燉户(500平米以上住宅)缴纳供热计量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须出示交款票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缴纳供热计量专项资金,并于5日内凭专项费用缴纳凭证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合同。

第三章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供热计量专项资金使用前,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供热计量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缴费收据;

(三)供热单位与供热计量设施销售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工程进度报告(需建设单位盖章认可)。

第十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供热单位与供热计量设施销售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工程进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由供热单位将建设单位确认的意见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供热计量专项资金按计划分期拨款给供热单位。

第十二条供热计量工程结束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合格后,付清供热计量工程款。

第十四条供热计量专项资金实行多退少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安装合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始缴费收据、专项费用提取收据等资料申请返还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有权查询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区(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有关供热计量设施建设、供热计量设施管理、供热计量收费的条款按照《东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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