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东政发〔2009〕5号
颁布日期:2009-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东政发〔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程,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开始,连续3年时间,每年确保新建农村住房1万户,力争达到1.2万户,3年直接拉动投资36亿元左右。

2.农村危旧房改造。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每年改造完成4000户,2009年优先改造一级危房。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收集、沼气和供气、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5年内,全市年均投资6亿元左右,农村主要街道全部达标硬化,“村村通”与“村内通”实现通畅连接。

(三)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各项扶持“三农”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运用、效果尽快显现。

2.科学规划。农房建设要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从实际出发,旧村改造、合村并点、整村迁建为主,分散自建为辅,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3.政策引导。制定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农村居民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和扶持农村住房建设,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办法,也可采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4.群众自愿。农民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民意。在鼓励集中建设改造农村住房的同时,支持农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条件。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自己建房有一定困难的农户,实行民建公助,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支持,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众,采取利用空闲房、修缮现有房、提供周转房等办法安置,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

5.市场运作。城中村、城郊村改造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按照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在全市开展一次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重点调查2009-2011年3年内需要合村并点、旧村改造、整村迁建的村庄及农户数量,其他村庄拟建新房的农户数量和需要修缮加固、拆掉重建的危房数量等内容。要逐村逐户建立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二)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搞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布局规划)的调整修编,覆盖包括胜利油田、济军生产基地和各大农场在内的城乡空间,为建设布局提供依据。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以调查摸底数据为基础,以2009-2011年为重点,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序,合理制定农房建设标准。各县区要在200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对于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项目,要组织村(社区)或开发建设单位,编制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由县区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审批确认。对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建设改造项目,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农房建设要注意结合自然风貌、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在已有的“齐鲁新农居”优秀设计成果和《东营市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通用施工图集》基础上,设计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节能环保、先进适用、造型美观、富有当地民居特色的新型农房设计成果,供农民建房时无偿选用。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目标和时限,市政府将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定期督查调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县区政府是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抓落实。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引导条件成熟的能够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设的地方先行启动,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分期分批展开。各县区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六类组织实施:即撤村建居型、小城镇集聚型、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村庄整治改造型、逐步撤并型、整村迁建型。

(五)多措并举,改造危房。对农村危房住户的居住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新建翻建、修缮加固、空闲房安置、租借等方式加以解决。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危房改造。对住房无修缮价值的以新建翻建为主,属农村特困群众无力建房的,由政府投资建房安置,产权归乡镇(街道办事处)所有;住房有修缮价值的,可经修缮加固原有构件后,确保居住安全;部分危房户可利用镇、村集体所有闲置房屋安置,也可通过扩建敬老院、老年公寓安置;村内有空闲房屋的,可由村集体代危房户租赁空闲房安置。原有危房拆除后,根据规划统一安排村庄整治项目或进行复垦。

(六)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并纳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尽可能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对集中建设农村住房和为农户自建房提供实物补助所需的钢材、水泥、管线等大宗建材,可以县区为单位,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就地就近、优质适用、降低成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地企业生产或经销的相关产品。对政府组织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地施工队伍。对集中连片农房建设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农户自建房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七)确权发证,维护权益。开展农村新建住房确权发证工作,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

三、政策扶持措施

(一)资金扶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资金需求量大,提倡以建房农民自筹为主,坚持多渠道筹集,加大对农村住房建设改造的投入。

1.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市级财政自2009年开始,连续3年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县区财政状况、新建住房和危房改造数量,给予奖励补助。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既可对农户直接补助,也可统一购置水泥、钢材等建材进行实物补助,对于集中建设的农房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住房农户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用途外,部分可统筹用于村庄建设和危房改造。

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5.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村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6.各级扶持“三农”资金,要向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倾斜,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各级政府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用地计划指标。

1.城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好城乡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生态涵养、农林牧渔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合理布局城市、小城镇和中心村周围的基本农田,为农房集中建设预留用地空间。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

4.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市内跨县区调剂使用。

5.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

6.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区、乡镇(街道)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

7.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三)信贷支持。

1.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

2.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

4.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或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技术支持。结合农村住房建设的功能需求,为农民无偿提供新型农房设计图纸,加大《东营市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通用施工图集》等优秀设计方案的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百年住宅”。对符合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农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倡通过成立建筑工匠协会,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规范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安全质量水平。

(五)帮扶机制。市、县直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可采用对口帮扶的方式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东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技术指导、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投资补助;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问题,参与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农村“腾空地”整理和复垦;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审批中心城规划区内村居改造规划;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住房确权发证工作,指导搞好村居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止查处违法建设;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工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农房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中小学建设和改造;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认定、扶助资金安排、农村敬老院扩建、发动社会捐助等工作;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住房救助;交通部门负责继续抓好公路和客车“村村通”工作,并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村庄道路规划,推进农村交通发展;电力、通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外村庄改建为集中居住区的,要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和扶贫开发;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黄河展区村庄房台淤筑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抓好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为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年度农房建设改造任务的分解落实,制定计划,出台政策,筹措资金,确保农房建设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使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配合建设、改造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报道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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