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字〔2015〕9号
颁布日期:2015-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东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号)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突出抓好火电、水泥、石化、化工、冶炼、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水泥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控信息和数据是否准确及时传输,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是否完整等。

(六)“土小企业”排查整治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新六小”企业并依法予以取缔;按照“属地管理、共同治污”原则,对我市行政边界地区的小化工、小炼油、小塑料、小焦化、小炉窑、小建材等“土小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七)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辖区内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八)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要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要指导、督促县区开展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5年3月15日前)。各县区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有关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全面检查(2015年3月16日—11月30日)。各县区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东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第季度情况调度表》报市环保局。

(三)工作总结(2015年12月)。各县区于12月5日前将大检查结果报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级政府报告。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各县区政府应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成果应用。市和各县区要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对所有检查的企业建立一厂一档,将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记录在案。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四)做好信息调度。各县区要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工作简报,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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