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15〕18号
颁布日期:2015-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公开高效、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三、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四)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行政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积极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尽快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惩处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裁量权基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推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加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加强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二)风险监测。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依据风险监测程序,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用管理。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办字〔2015〕24号)要求,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一网三库一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推动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培育和发展现代信用服务市场,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落实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增强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五)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市场主体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行政机关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并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2015年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要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措施或办法。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2015年年底前,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监管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明确部门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牵头对行政机关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

(三)强化协同配合。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理顺县乡执法关系,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疑难复杂案件的交办、督办和联办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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