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中心城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中心城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中心城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中心城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市交通运输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擦亮服务窗口、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打造城市出租品牌为目标,坚持车辆配置规范齐全、运营服务优质高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创新,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二、更新范围

中心城范围内运营的出租汽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更新范围: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出租汽车报废标准的;

(二)车辆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标准要求的。

三、更新标准

(一)车型标准。发动机排量为1.6L以上、尾气排放达到欧Ⅳ或国四以上标准的三厢轿车。具体车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

(二)配置要求。

1.车辆需配置前排驾驶座位安全气囊、发动机电子防盗装置、制动防抱死(ABS)和方向助力系统、前后中控电动门窗、铝合金轮毂等。2.车辆具备使用汽油、压缩天然气(CNG)双燃料动力功能。

3.车辆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顶灯等与城市客运出租相匹配的车载配套设施,按规定外观设计喷涂车身颜色和相关标志。

4.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测合格的车辆运营附属设施。

(三)经营期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暂定为8年,从更新批准之日起计算。出租汽车未到报废期限的,业户可申请提前更新。达到报废期限3个月后未提出更新要求的,注销出租汽车经营权。

四、更新程序

出租汽车更新工作自2011年11月开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携带合法有效的出租汽车证件,到所属出租汽车公司提出更新申请,填写车辆更新审批表;

(二)出租汽车公司对申请人进行核实后,统一将车辆更新审批表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车辆更新的,由出租汽车公司在确定车型范围内统一组织采购车辆;(四)申请人持车辆报废证明到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办理新车挂牌落户手续;

(五)车辆挂牌落户后,由出租汽车公司组织购买特许经营,统一到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相关延续营运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交通运输、公安、监察、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解决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坚持更新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要严肃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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