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东营市财政局 | 文号:东建发〔2012〕9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建发〔2012〕9号
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根据《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目标要求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我市拥有丰富的地热能、太阳能资源,在推进以地(水)源热泵技术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要通过推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规政策、标准、技术、应用模式和实施能力等五个工作体系,着力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基地,打造节能减排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低碳生态示范城市建设,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加强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二、扎实推进《办法》实施工作
(一)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示范项目建设、申报、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增强示范效果,特别是要努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能力。(三)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市民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认知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健康发展。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抓好示范项目的可研评审、专项技术审查、验收评估的具体组织和资金拨付及管理等工作,强化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根据《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批复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包括在建筑中利用地(水)源热泵技术或深层地热能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开展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包括已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财政局组织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新申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追加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为示范项目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建设推进、组织协调与管理指导工作,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参与辖区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评审、专项技术审查及验收评估。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二)市区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第八条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专项设计等文件;
(二)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示范项目必须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及我市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四)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符合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示范项目应优先选用本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促进建筑节能地方产业发展;
(五)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传送至我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
(六)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七)示范项目不重复享受资金支持;
(八)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积极选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优先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奖补范围。
第三章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第九条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经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见附件2)。市管项目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项目立项。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技术审查。申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可研报告》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专项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后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对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可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未达到要求的,要求申报单位修改后,另行组织专项技术审查。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按我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并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第十二条项目管理。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23日前向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当月进展情况;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区项目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
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示范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并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将对各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巡查、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能效检测。示范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委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检测。
第十四条验收评估。能效检测完成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见附件3)。
第十五条公示公告。对验收评估合格的项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将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四章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示范项目相关设备的采购;
(二)示范项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设计、施工、专家咨询、能效测评、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评审等支出;
(三)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补助标准:(一)采用地(水)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或利用深层地热能供暖的示范项目,除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15号)文件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外(具体数额须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实际负载的建筑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燉m2;采用太阳能辅助地(水)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的示范项目,按照实际负载的建筑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6元燉m2。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0元燉瓦(装机容量)进行补贴;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6元燉m2(实际负载的建筑面积)进行补贴。
(三)其他类型示范项目及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补贴标准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四)已实施完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满足示范项目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能效测评,通过后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示范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量达到50%后,申报单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对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设备、凭据、工程量等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并将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将剩余的50%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对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公室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应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实施方案批准后,半年内不开工的;
(二)未按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拒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四)未通过验收评估投入使用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
(五)示范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第二十三条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完成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专项补助资金。
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2年以上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5日。
附件:1、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略)
2、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写提纲(略)
3、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略)
4、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申报表(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