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2〕24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2〕24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菏政办发〔201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4号),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业的税收负担

(一)积极参与物流企业税收试点工作,落实配套措施,争取我市有更多的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营业税差额纳税,尽快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

(二)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制造企业将闲置的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入股组建物流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辅剥离后物流企业税赋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支持物流企业承接制造企业剥离的运输、仓储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线、货场货站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享受税收、资产处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四)扶持物流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符合规定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物流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物流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销售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月,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六)解决物流企业资金困难。对资金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申请办理税款延期缴纳手续。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增值税。

(七)促进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物流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推动物流企业技术改造。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设备。

(九)吸引多方资本投资。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境内设立法人企业总机构,上述企业在全市各地及外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统一在我市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物流企业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市物流企业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和营业利润,给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待遇。

(十)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对物流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物流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按照单位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一)鼓励农产品物流业发展。纳税人批发和零售农膜、农机、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尽快编制完成全市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规范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布局要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配套。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在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

(十三)依据全市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

(十四)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具备“净地”(已经完全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用于物流项目建设。

(十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合理布局。对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的,要依法批准。新建、改建居住区,要按《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规范》(QB50180—93)中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商业服务)的要求,规划建设社区菜市场等商贸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公路收费专项清理整治,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取消二级公路收费项目,撤销临时治超站和超期限普通收费公路站点,清理不符合间距要求的收费站点。加大高速公路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高速公路收费行为,提高收费公路信息的透明度;加快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提高运输车辆通行效率。

(十七)落实电煤运输快速通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政策,对符合快速和绿色通道政策的运输车辆,实施快速通行政策。

(十八)在重点物流中心、配送站点及农产品市场周边兴建停车场,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调整配送车通行的时间和路线,优化进城通行的路线、时间。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十九)充分发挥市商贸物流基地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物流业发展政策、重大问题的研究,建立重点物流项目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物流项目协调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和重点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十)放宽市场准入,提高办事效率。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依法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继续为物流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使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物流行业当中来。

(二十一)对物流业重点项目、关键项目的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采取专人负责、代理服务,加快项目推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并对市里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实施跟踪上门服务,促进项目尽快运营达效。

(二十二)放宽名称核准条件,在保护名称所有权人利益并且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下,均允许企业使用。具备物流企业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成为物流企业的出资人。

(二十三)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交通、公安、工商、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二十四)连锁物流企业经营烟草、书籍、报刊、音像等制品,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门店可持批文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二十五)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二十六)合理规划口岸布局,加快口岸建设步伐,改善通关条件,提高通关效率,大力促进国际物流、保税物流和临港物流的发展。

(二十七)完善市县(区)两级物流业统计核算体系,定期核算、公布物流业发展指标;清理、修改对物流业发展有阻碍作用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优化物流业发展政策环境。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二十八)鼓励大型制造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合并、合作等形式与物流企业建立供应链联盟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完善物流金融服务、保税物流业务。鼓励中小物流企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各类企业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协同运作,形成物流供应保障集约化的战略合作联盟。

(二十九)积极引导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促进区内物流设施、物流信息共享,为制造企业物流需求提供物流配套集成化保障服务。

(三十)积极拓展、延伸社会化物流服务渠道,支持传统邮政快递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加快向现代化物流企业转型。支持邮政快递物流与制造企业合作,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发展体积小、附加值高的工业品物流配送,促进供应链一体化物流保障模式。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

(三十一)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做好兼并、重组物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信用

(三十二)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鼓励物流企业采用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信息平台、物流管理软件、智能交通等关键技术,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三十三)重视网上专业批发市场建设,打造网上物流园。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开辟网上交易平台,力争建立国内领先的网上专业批发市场,促进物流业发展。选择行业基础好、发展前景大的物流企业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鼓励企业制定物流行业操作标准,并积极申报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三十四)加快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物流的作业和管理水平。积极探索传感网、物联网等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在物流业中的应用,鼓励物流企业加大信息化改造力度。

(三十五)推动工农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信息互通、联动发展,提高部门和企业物流信息资源的深加工和集成化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三十六)对重点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业发展项目予以倾斜,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物流业龙头企业。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商贸流通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业发展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加强对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物流信息平台工程项目的支持。

(三十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积极争取金融信贷支持。组织物流业企业与银行之间经常性的项目洽谈活动,将更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础条件成熟、发展前景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物流业项目推介给银行,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增加信贷额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体系,为各类金融资本的有效安全使用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形成银企合作的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物流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加强对中小物流企业金融支持。

(三十八)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商贸物流业税收1%的比例安排预算内资金,建立商贸物流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上级扶持政策的配套资金。(2)改善商贸流通环境、打造交易信息平台、业态调整升级等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建设项目贴息。(3)重要商品储备设施、主导农产品流通设施、社会化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贴息。

(三十九)扎实推进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制定金融支持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健全信贷营销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物流企业及其项目,简化贷款程序,优先发放贷款,对信誉好的物流企业适当增加授信并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先鼓励和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发起或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物流园区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转效率。

(四十)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推广仓储设施和运输车辆抵押、质押等信贷业务,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对信誉度高、资产质量好的成长型物流企业,可采取公开统一授信的方式,适度扩大授权授信额度,积极推行仓单质押、应收账款托管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等特定资产项下信贷业务品种。对信誉良好、收益稳定的物流业主,可适度发放企业主创业贷款或提供具有一定透支额度的贷记卡等服务。对中小型物流业企业和业主,可在适当增加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及财产权利质押等信贷业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发中小企业或业主联户联保贷款业务。

(四十一)开展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的交流协作,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巨野港口、东明石油化工园区等物流园区进行对接,提供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按照物流园区或中心的建设需要,增设金融机构经营网点,为物流企业在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积极为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帮助物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外汇服务,引导物流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并根据结算量和结售汇量给予各种手续费优惠。

(四十二)积极引导物流企业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提高物流企业抵押质押物财产险、贷款保证保险等的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按照物流企业风险保障需求,探索开发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专业险品种。

(四十三)加大对物流企业上市资源的培育力度。引导具备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积极扩大物流企业资源储备库,培育、支持中小物流企业发行区域集优票据。选择市龙头物流企业纳入上市资源库,提高物流企业在全市重点上市资源中的比重。指导企业做好改制,规范运作,消除上市障碍,扶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物流企业在境外上市。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物流公司通过企业债劵、短期融资劵、中期票据、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推动非上市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引进股权投资,创造公开上市条件。具备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承销服务。

(四十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培育发展主要为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各类担保扶持专项资金向专业化物流融资担保机构倾斜,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现代物流企业倾斜。

(四十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拓金融租赁业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物流业的积极作用,允许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申请股权登记。允许物流企业对高科技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登记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出资。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渠道获得贷款。

八、促进农业物流健康发展

(四十六)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物流体系在农村物流网络化服务中的优势,积极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物流体系建设。促进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与连锁超市、酒店、企业、院校等终端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四十七)加快建立肉类、水产品、果蔬等主要品种的冷链物流体系。重点建设各类保鲜、冷藏、冷冻、运输、查验等基础设施。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四十八)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标准化,对果蔬、水产品、乳制品、葡萄酒等制定相应的追溯标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四十九)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行为。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认真落实有关摊位费的相关政策。

(五十)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农产品建设资金的支持,合理利用好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资金、“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等。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投资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

(五十一)制定2010-2020年全市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配合国家粮食现代物流六大通道体系建设,重点围绕我市“十字”铁路交通和京杭大运河及洙水河航道,建设好内陆散粮中转库、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实施、运输工具及粮食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和检测系统。加快发展具备电子交易、仓储、加工、中转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物流中心和物流园区。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导,鼓励社会多元化资本参与投资,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一批枢纽型、节点型和支撑性强的粮食现代仓储物流项目,提高粮食的精深加工和产业化水平。

(五十二)培育建立棉花流通体系,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棉花流通企业,纳入政府保供稳价体系。建立市级棉花生产、需求、库存、价格、政策等集约化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棉花加工业布局,加强棉花储存、中转、加工企业与铁路运输部门的衔接,不断完善棉花仪器化验检验工作,提高棉花调运、接卸运输效率。

(五十三)多层次扶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引导物流业经营户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活动,指导物流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同,参与物流配送招投标,扩大税源。积极引导市内规模大、知名度高、辐射范围广的市场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加强监管执法,依法维护好物流业的正常秩序。重点加强对物流龙头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物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认真受理和调节好消费纠纷、合同纠纷等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好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组织协调

(五十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不断细化政策措施,切实为物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全市物流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