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菏政办发〔2012〕15号
颁布日期:2012-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修订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是生猪养殖和消费大市,猪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肉类食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肉品卫生安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和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践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扎实深入的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二、加强生猪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新建屠宰厂(场)审批

一是要加强生猪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对符合《菏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加快设施设备改造和技术进步,发展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加工,提高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和安全保障能力。政府鼓励生猪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积极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二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按照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9号)要求,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要严格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认真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三是严格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的申报和审批。新建生猪屠宰厂(场)必须符合《菏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建设。屠宰厂(场)的选址和设计必须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畜牧、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确定。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生猪屠宰厂(场)。

三、加强生猪屠宰监督和管理

一是建立严格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人员,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检疫、肉品检验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信息。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台帐,保证出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使用。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监管。各县区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以代宰为主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监督小型屠宰场点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生猪停食静养观察、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

四是规范生猪屠宰厂(场)证章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使用国家商务部统一式样的生猪屠宰厂(场)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证章的使用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或出借证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伪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做好外来肉品登记备案工作

一是做好本地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可以在全市辖区内及出市境销售流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县区域内销售流通,不得跨县区销售流通。在县城以上城市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经营。鼓励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与批发、销售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签订厂场挂勾协议,实行统一配送制度。

二是加强外来肉品登记备案管理。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外市、县)肉品流通管理,严格落实申请、备案、肉品审验等管理制度。外市、县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向销售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生猪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后予以登记备案。审查不合格及小型生猪屠宰场生产的产品一律不予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入我市销售的每批次肉品必须证章齐全、检验合格,运输车辆消毒、冷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

外来肉品经营者(包括直销店、连锁店、联营店)和加工使用者必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责任制度。落实质量自查、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

五、明确职责,依法监管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环境保护、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发生制售病害肉等严重违法行为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产地、定点屠宰环节检疫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病死猪收购、加工、经营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肉类市场准入和上市生猪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注水、病害生猪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集体伙食单位使用肉品索证索票的监管,确保使用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检疫检验合格;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商务等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和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对商务等部门移交的涉嫌使用和制售病死肉、注水肉等案件及时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打击。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建立县区间、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严格执法,加大依法管理力度。要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执法监督,从源头进行控制。坚决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定点资格,并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查处取缔私屠和加工窝点,对违法当事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未经定点屠宰或未经检疫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上市。要加强对宾馆、饭店、食堂、肉食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要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肉类食品管理,堵塞注水肉、病害肉销售渠道;做到生猪从饲养、屠宰加工到肉品销售和使用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公安、商务、畜牧、工商等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要把定点屠宰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各县区财政要按照单位性质,把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统筹考虑,保证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商务部门要建立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机构,成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配备充实管理和执法人员,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要落实生猪屠宰监管责任制,维护正常的生猪屠宰加工秩序,保证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

各级工商、畜牧、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公安、税务、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定点屠宰工作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及时帮助处理各种违法案件,确保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深入、规范、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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