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菏政办发〔201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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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设立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拟订住宅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组织房产业及住宅发展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产转让、收益分配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房产所有权转让变更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六)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负责城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推进城镇住宅产业化、房屋商品化,参与住宅规划工作;负责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十)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和决议事项的督办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办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党群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有关房产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事项。
(三)房产科(挂房改科牌子)
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产评估、交易、抵押、租赁、房屋勘察测绘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五)物业科
拟订物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物业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及收费等级标准的审查申报;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住宅小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房屋征收补偿科
拟订全市房屋征收补偿、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开发科
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发放;负责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加挂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牌子。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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