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菏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日期:2010-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设立菏泽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各县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性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协管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及专题调研。

(二)环境规划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参与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四)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协管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六)环境监测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七)污染防治科

拟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负责对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监督。

(八)自然生态保护科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承担菏泽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科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

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配备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市与牡丹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维持现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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