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文号:济政字〔2014〕51号
颁布日期:2014-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乡村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9日

济宁市乡村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乡村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乡镇、村庄和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均可以申请乡村旅游示范单位。

第三条济宁市旅游局负责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的申报、评定工作,与济宁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的年审评定、奖励扶持及向省推荐重点扶持单位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应将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当地乡村旅游发展重点,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市场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各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应大胆探索,提升质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做出表率。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申报“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发展思路符合济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战略;

2.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乡镇政策与基础配套到位,设施比较完备,具有较高的发展水平,发挥较强的示范作用;

3.申报单位所在地交通区位优越,资源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良好,旅游发展亮点突出;

4.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在开发建设、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基础设施等方面应达到较高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乡村旅游示范单位有专门管理机构,有具体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示范乡镇应将乡村旅游纳入工作重点,建立乡村旅游联席会议制度或相关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旅游特色村应组建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协会或具有较大规模的乡村旅游经营公司。

2.示范单位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示范镇、村旅游收入占乡镇GDP及村集体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20%和30%以上。乡村旅游成为当地就业的重要渠道,旅游从业人员本地化率达到70%以上。

3.示范单位开发乡村旅游资源力度较大,在策划设计、开发建设方面达到全市较高水平,能够满足游客休闲体验、餐饮娱乐等需求。示范镇有2个以上特色村,2处10户以上规模化发展农家乐的村,2处以上代表全市发展水平的乡村旅游点。示范村应规模化发展农家乐10户以上,有1处以上代表全市发展水平的乡村旅游点。

4.示范单位旅游设施健全,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布局合理,管理到位。乡村旅游示范镇应建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示范村和示范点应该设有旅游咨询处,为游客免费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5.示范单位旅游服务应符合《好客山东旅游服务规范》,餐饮、住宿、休闲、购物、娱乐等要素配套合理,农家乐、饭店等接待场所餐具及时消毒、食品生熟分开、厕所清洁卫生、客房被褥一人一换。

6.示范单位通往主要交通路口处设立导引标识,乡村旅游点及餐饮、住宿、购物、娱乐、休闲等场所设立醒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息图形符号。

7.示范单位生态环境优美,绿化率在50%以上,环境卫生管理到位,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并统一处理,无脏乱差现象。

8.示范单位对旅游安全实行有效管理,设有专门旅游投诉电话,妥善处理游客投诉,两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旅游投诉。

三、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济宁市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的申报按照“创建单位自愿申报、县(市、区)旅游部门推荐、市旅游部门验收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旅游部门向市旅游部门推荐。市旅游部门每年5月31日前受理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申请报告;

2.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基本情况;

3.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4.所在地县(市、区)旅游部门推荐文件;

5.其他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旅游部门组织评定专家验收小组,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乡村旅游示范单位以实地察看、现场评定等形式进行验收,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全市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名单。

四、管理和奖励

第十条实施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年审制度,市旅游、财政部门联合对乡村旅游示范单位进行年审和评定,年审评定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一条实施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奖励制度,从山东省“一圈一带”建设专项资金和全市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乡村旅游资金,对评定为“优秀”的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从济宁市乡村旅游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山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单位,争取列入省旅游部门重点扶持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应重点用于乡村旅游精品旅游点打造;乡村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游憩设施建设、乡村旅游交通引导牌和导览图设置、停车场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区域乡村旅游规划编制等。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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