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济政办字〔2013〕76号
颁布日期:2013-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物业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济宁城区(以下简称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理顺执法监察机制,提高市城区物业服务行业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按照“重心下移、权责统一、属地管理、集中处罚”的总体原则,通过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物业管理体制,以科学的物业管理手段、完善的物业责任体系、高效的执法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市城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职责分工

市城区物业管理坚持以物业主管部门行业指导,属地政府为主体进行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和任务。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职责。贯彻国家、省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调研及制定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颁发和管理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监督管理物业服务活动,对物业服务企业质量进行考核;负责指导区物业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牵头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市中区、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落实物业管理责任,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督导,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负责本辖区三级物业资质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主要负责属地物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定期召集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委员会的首届选举和换届改选工作;对辖区内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本社区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首届选举和换届改选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

(五)市城管执法局职责。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以下物业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或损毁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以及乱贴、乱挂、擅自设置广告牌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区域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六)市物价局职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基础物业服务行为。一是小区卫生保洁及绿化工作。除日常保洁和绿化养护外,物业企业要定期进行全面、彻底大扫除,清除在小区门口、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有碍小区观瞻,影响小区形象的不文明现象。定期对小区的绿化进行维护,发现擅自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二是小区安全保卫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并落实得力措施,建立健全严格的安保制度,重点做好防火防盗、交通安全、小区秩序管理等工作,与当地派出所配合创建零发案住宅小区,确保小区安全。三是小区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对小区内上下水管道、供电供暖供水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设施设备正常、安全使用。四是小区社区文化建设。在小区内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营造欢乐祥和、健康向上的社区氛围。

(二)规范前期招投标管理。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引导和鼓励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逐步建立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规范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3—5‰的标准予以配置,且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

(四)规范业主大会筹备组及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从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中推荐。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到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规范各项物业备案工作。强化物业行业管理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进行备案,加大对物业管理各环节的监管。

(六)规范物业交接工作。物业交接工作要在物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监督下,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移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运转,各区、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有关物业管理工作。要指导各社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各区、乡镇(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进一步加深群众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做到人人了解物业、人人关注物业,形成共建共管、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搞好督导检查。各区政府要建立规范完善的物业监督管理体系和检查评价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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