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济政办字〔2013〕65号
颁布日期:2013-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宁市201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济宁市201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2年地质灾害情况

(一)煤炭开采区地质灾害

1.煤炭采空区地面塌陷。我市含煤面积3920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境内现有生产矿井47对、在建矿井7对,设计生产能力8700万吨,加上境外开采的9对矿井,年实际煤炭产量超过1亿吨。由于煤炭开采规模持续扩大,土地塌陷速度也随之加快,加之有些煤炭企业急功近利,年产量大大超过设计生产能力,致使采煤塌陷速度远大于治理速度,地下采煤与耕地保护矛盾十分突出。截至2012年底,全市采煤塌陷土地面积达47万余亩,塌陷范围涉及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任城区等11个县(市、区)的30多个乡镇、400多个自然村,预计今后几年每年土地塌陷都将在4万亩以上。采煤塌陷造成地形地貌、水系流向、农田水利设施、地面建筑物等方面的破坏,塌陷区浅层水源枯竭,改变了土地资源原来的生态系统和利用环境,给矿区所在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影响矿区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煤矸石污染。到2012年底,全市共堆积矸石山23座,堆积总量为1100万吨。煤矸石的大量堆积,不仅侵占土地,而且因风化易造成环境污染,特别在汛期还会因洪水等产生渣石流、崩塌等重力地质现象。

3.化学毒物污染。煤炭资源大规模开发过程中排放出的废石、废水、灰尘转移到土壤和水中的化学毒物主要有:重金属与类金属无机物(铅、铬、汞、砷),非金属无机物(氟化物、氰化物、硫化物),易分解有机物(酚、醛、苯);散布于大气中的化学毒物主要有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硫化物和氮氧化合物。

(二)崩塌、滑坡、泥石流突发性地质灾害

邹城市、嘉祥县、梁山县、微山县、泗水县、曲阜市等低山丘陵区,由于长期无序开采石灰岩、花岗岩等建筑材料,矿区地形地貌、地表植被、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同时,在部分地区由于自然风化、剥蚀等因素,石灰岩水平和垂直裂隙发育,多危岩体发育,花岗岩球状风化物较多。据2012年核查资料统计,全市共有突发性地质灾害106处,包括崩塌82处、不稳定斜坡9处、滑坡5处、泥石流10处。在震动或强降雨期间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三)济宁市城区地面沉降

济宁市城区因大量超采地下水已造成城区地面沉降,沉降中心位于矿山机械厂——西红庙——师范学校——南戴庄——刘庄一带。平面沉降速率较大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城区北部和西部,向南逐渐减少,平面上沉降幅度较大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城区北部的自来水开采井分布范围内,大致以红星路为界,沉降量最大值已达239.7mm。

二、201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及济宁高新区的采煤塌陷区。

(二)济宁市城区地面沉降。

(三)邹城市峄山省级地质公园,梁山县梁山、金乡县羊山、泗水县龙门山、嘉祥县青山、曲阜市尼山等省级地质公园建设区,邹城市钢山、护驾山、曲阜市石门山市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

(四)邹城市、曲阜市、嘉祥县、梁山县、微山县、泗水县等低山丘陵区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如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九里涧村北崩塌、大束镇崮尚村东北崩塌、张庄镇魏口村北崩塌、香城镇北小刘村北崩塌、石墙镇草寺村北崩塌、城前镇雨山村西滑坡,曲阜市南辛镇尼山水库北公路崩塌、南辛镇新赵村—苏村公路崩塌、吴村镇王林村村西崩塌,嘉祥县纸坊镇虎头山村北侧滑坡、仲山乡后海村北侧不稳定斜坡、满硐乡北山村关山东侧崩塌、纸坊镇青山村崩塌、梁山县凤凰山东南部崩塌、龟山滑坡,微山县两城镇西单村新鲁小学崩塌,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崆村西侧崩塌、泗张镇普峪口西侧崩塌、泗张镇南陈东南崩塌、中册镇西侯幽谷风景区东侧山路崩塌、济河街道办事处沙胡同村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防治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汛期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设置专门联系电话,确保出现问题及时处理。要严格速报制度,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有关部门务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做好紧急调查处理,同时按照规定3小时内上报有关情况。

(二)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将地质灾害防治同水利建设、公路建设、城镇建设等有机结合,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社会化程度。要继续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的防护避险意识。要在汛期来临前,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一步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迅速将“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至地质灾害防灾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工作明白卡”要做到一点一卡,每个灾害点的“避险明白卡”要做到每户一卡。

(三)要加强对煤炭及石灰岩等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积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大对采矿塌陷区监测力度,认真执行汛期休矿制度,强降雨期间必须停产撤人。对不按要求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申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要对重要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大巡查力度,增加监测频率,制定防灾预案,适时组织防灾演练。严肃查处偷采、偷挖行为,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对紧靠村庄或临近交通要道的采石场,应设置警示标志牌或围栏,防止因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要在勘查论证的基础上,对济宁市城区地面沉降的范围和幅度实行常年动态监控,设立基岩标。合理调整用水结构,提倡利用地表水,严格限制地下水的开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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