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聊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聊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聊政办发〔200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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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聊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聊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问题。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十一五”期间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保障中所占比重不低于30%。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廉租住房的房源,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
(三)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集中建设。
(四)推进城市旧住宅区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全市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旧住宅区整治。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旧住宅区改造,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旧住宅区改造安置房符合现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建资金中划拨;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二、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放宽购房落户条件。凡在市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90以上平方米,并取得房产证书,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给予购房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融资和消费能力
(一)扩大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本家庭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明确首次购买住房标准。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结合全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提高到20万元。市民购房,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购房,增强购房人的购买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积极支持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由政府主管部门推介,对于业绩较好、信誉度较高且没有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部门可降低信贷准入台阶和提供绿色通道,以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合理调控土地供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范管理
(一)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在各县(市、区)申报建设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及时办理农转用、征收、收购等手续,以划拨的方式供应给保障性住房项目使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二)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励住宅开发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严格执行集约节约用地控制标准。
(三)改进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提高房地产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
(四)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五、规范税费管理,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合理的收费项目在2009年底之前可分期或延期交纳,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市城区新批房地产项目2009年年底前免去项目监管资金、单体审查保证金;减半征收城市开发项目片内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剩余部分。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一费制”缴费模式,减少收费环节和手续。对乱收费、乱加价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负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结算。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健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政策及调整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县(市、区)要以房产交易为中心,整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监测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以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进行预警预报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的舆论引导力度,以增强信心、稳定市场为基调,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防范并严肃处理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不正当宣传行为。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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